天府软件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天府软件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已由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519211】FGQB-0378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195992】FGQB-0379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673973】FGQB-0380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556290】FGQB-0381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628064】FGQB-0382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430760】FGQB-0383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978940】FGQB-0384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468504】FGQB-0385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639127】FGQB-0386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848071】FGQB-0387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357206】FGQB-0388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379536】FGQB-0389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306675】FGQB-0390号、川投资备【2505-510109-04-01-221641】FGQB-039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高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高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519211】FGQB-0378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195992】FGQB-0379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673973】FGQB-0380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556290】FGQB-0381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628064】FGQB-0382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430760】FGQB-0383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978940】FGQB-0384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468504】FGQB-0385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639127】FGQB-0386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848071】FGQB-0387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357206】FGQB-0388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379536】FGQB-0389号、川投资备【2506-510109-04-01-306675】FGQB-0390号、川投资备【2505-510109-04-01-221641】FGQB-039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注:若为自行招标则代理机构填"/"。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08号天府软件园。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共包含天府软件园A1、A5、A6、A7、A8栋;B2、B3、B4、B6、B7、B8栋;D2、D3栋;E区;G3、G4、G7、G8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建设规模如下:
2.2.1天府软件园A1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A区A1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98.754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8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2天府软件园A5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A区A5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171.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14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3天府软件园A6、A7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A区A6、A7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34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28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4天府软件园A8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A区A8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154.37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14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5天府软件园B2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B区B2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373.7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33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6天府软件园B3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B区B3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378.1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33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7天府软件园B4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B区B4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3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27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8天府软件园B6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B区B6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224.37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19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9天府软件园B7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B区B7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21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19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10天府软件园B8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B区B8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224.37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19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11天府软件园D2、D3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D区D2、D3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360.6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30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12天府软件园E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E区E1、E2、E3、E5、E6、E7、E8栋楼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451.87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38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13天府软件园G3、G4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G区北区G3、G4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118.12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13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2.14天府软件园G7、G8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于天府软件园G区南区G7、G8栋屋顶之上,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光伏组件不低于69.375kWp(不低于625Wp/块),对应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为80kW,并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并网柜等配套设施。
2.3 招标范围:
(1)设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参加竣工验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工作。
(2)施工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含并网验收)及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全部工作。
2.4 计划周期:120个日历天(包含设计、施工工期、调试等所有工作)。
2.5 质量目标:
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须为:
(1)R设计资质: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
(2)R施工资质:
同时具有【①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单位;
3.1.3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R施工负责人兼任。
R拟派设计负责人:
具有电力工程或机电工程或电气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设计单位人员);
R拟派施工负责人: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的牵头人人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注:项目经理资格设置要求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1.7财务要求:无。
3.1.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设计资质单位:
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正在设计或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个项目设计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光伏发电项目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设计单位提供)。
(2)施工资质单位:
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正在施工或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个项目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牵头人提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1)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2家。
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个标段投标,可中标的标段数量为1个。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7月15日起,在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www.cdggzy.com)(以下简称“电子交易云平台”)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获得“拟投标项目回执”。
4.2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不见面开标)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8月04日09时30分,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以及已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www.cdggzy.com),录入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投标人未按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错过开标解密时间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不见面开标)5.2 投标人应在解密开始后30分钟内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不见面开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现场递交光盘等形式的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人现场解密投标文件。
5.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将无法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址:http://ggzyjy.sc.gov.cn、www.cdggzy.com)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成都高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华北路116号1单元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四单元2704号
邮编:610095邮编:610096
联系人:赖女士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28-86056008电话:028-83226053
2025年07月14日
注:
(1)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约定为项目审批名称(以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2)如未划分标段,“ 标段”填写为“ / 标段”,如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
(3)“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应明确本次招标的详细范围和内容;
(4)如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以及招标控制价。
(5)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但园林绿化工程除外。
(6)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应用类型、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 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不少于3年;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7)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 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 体成员数量小于资质类别数量。两个以上同一资质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