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仪器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包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822001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紫苑路90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津华仪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2、3、4栋20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仪器设备采购(第一批)采购包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橡胶材料老化箱 | 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 | ZB-401A | 台 | 1 | 5930 |
2 | 阴凉箱 | 医用低温、冷疗设备 | YC-525SL | 台 | 2 | 29600 |
3 | 稳定箱 | 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 | WSS-225D | 台 | 1 | 69200 |
4 | 温度记录仪 | 温度仪表 | AZ8821 | 台 | 1 | 1780 |
5 | 掌上离心机 | 离心机 | SN-Mini-12kpro | 台 | 3 | 3300 |
6 | 避孕套长度测量仪 | 其他试验机 | BYT-L260 | 台 | 1 | 34000 |
7 | 织物带电滚筒 | 其他试验机 | YG403 | 台 | 1 | 9900 |
8 | 阻水性测试仪 | 其他试验机 | ZS-03 | 台 | 1 | 12000 |
9 | 总泄漏率测试装置 | 其他试验机 | MPT-03 | 台 | 1 | 350000 |
10 | 死腔检测仪 | 其他试验机 | DCT-01 | 台 | 1 | 84000 |
11 | 防护服撕破强力试验仪 | 其他试验机 | TST-02M | 台 | 1 | 125000 |
12 | 易燃性检测仪 | 其他试验机 | FRT-02 | 台 | 1 | 31430 |
13 | 水蒸汽透过率测试仪 | 其他试验机 | WVTR-W6 | 台 | 1 | 355800 |
14 | 涂覆织物耐屈挠破坏性测试仪 | 其他试验机 | GL030 | 台 | 1 | 41500 |
15 | 马丁代尔耐磨测试仪 | 其他试验机 | YG401E | 台 | 1 | 45500 |
16 | 注射器毁形仪 | 其他试验机 | HXJ-III | 台 | 2 | 19760 |
17 | 医用冷藏冷冻箱 | 医用低温、冷疗设备 | YCD-FL519 | 台 | 1 | 24700 |
18 | 精密酸度计 | 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 PHSJ-3F | 台 | 1 | 2570 |
19 | 数显型多管式旋涡振荡器 | 原料混匀机 | Multivortex | 台 | 1 | 14500 |
20 | 旋涡混匀器 | 原料混匀机 | vortex-5 | 台 | 2 | 2800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428471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贰拾捌万肆仟柒佰壹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橡胶材料老化箱 | 台 | ZB-401A | 正瑞泰邦/江苏 | 1 | 5930 | 5930 | |
2 | 阴凉箱 | 台 | YC-525SL | 美菱/合肥 | 2 | 14800 | 29600 | |
3 | 稳定箱 | 台 | WSS-225D | 泰斯特/天津 | 1 | 69200 | 69200 | |
4 | 温度记录仪 | 台 | AZ8821 | 衡欣/东莞 | 1 | 1780 | 1780 | |
5 | 掌上离心机 | 台 | SN-Mini-12kpro | 尚普仪器/上海 | 3 | 1100 | 3300 | |
6 | 避孕套长度测量仪 | 台 | BYT-L260 | 迪科瑞/济南 | 1 | 34000 | 34000 | |
7 | 织物带电滚筒 | 台 | YG403 | 国量/武汉 | 1 | 9900 | 9900 | |
8 | 阻水性测试仪 | 台 | ZS-03 | 赛成/济南 | 1 | 12000 | 12000 | |
9 | 总泄漏率测试装置 | 台 | MPT-03 | 众测/济南 | 1 | 350000 | 350000 | |
10 | 死腔检测仪 | 台 | DCT-01 | 众测/济南 | 1 | 84000 | 84000 | |
11 | 防护服撕破强力试验仪 | 台 | TST-02M | 众测/济南 | 1 | 125000 | 125000 | |
12 | 易燃性检测仪 | 台 | FRT-02 | 众测/济南 | 1 | 31430 | 31430 | |
13 | 水蒸汽透过率测试仪 | 台 | WVTR-W6 | 众测/济南 | 1 | 355800 | 355800 | |
14 | 涂覆织物耐屈挠破坏性测试仪 | 台 | GL030 | 国量/武汉 | 1 | 41500 | 41500 | |
15 | 马丁代尔耐磨测试仪 | 台 | YG401E | 国量/武汉 | 1 | 45500 | 45500 | |
16 | 注射器毁形仪 | 台 | HXJ-III | 桑泽/山东 | 2 | 9880 | 19760 | |
17 | 医用冷藏冷冻箱 | 台 | YCD-FL519 | 美菱/合肥 | 1 | 24700 | 24700 | |
18 | 精密酸度计 | 台 | PHSJ-3F | 雷磁/上海 | 1 | 2570 | 2570 | |
19 | 数显型多管式旋涡振荡器 | 台 | Multivortex | 得泰/广州 | 1 | 14500 | 14500 | |
20 | 旋涡混匀器 | 台 | vortex-5 | 医卡/上海 | 2 | 1400 | 2800 | |
21 | 磁力搅拌器 | 台 | KMS-1000F | 医卡/上海 | 1 | 1900 | 1900 | |
22 | 研磨机 | 台 | TUBE MILL 100 CONTROL S025 | IKA/广州 | 1 | 29650 | 29650 | |
23 | 超净工作台 | 台 | MCB-840VA | 美的/合肥 | 1 | 6400 | 6400 | |
24 | 洗瓶机 | 台 | Q820D | 语瓶/天津 | 1 | 158100 | 158100 | |
25 | 万能高速粉碎机 | 台 | YK-FS400 | 医卡/上海 | 1 | 1580 | 1580 | |
26 |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 | 台 | GCMS-TQ8050NX | 岛津/苏州 | 1 | 1830000 | 1830000 | |
27 | 均质仪 | 台 | JXAUTO-5 | 净信/上海 | 1 | 158000 | 158000 | |
28 | 光化学衍生器 | 台 | PR-1000 | 岛津/苏州 | 1 | 34500 | 34500 | |
29 | 辐照药品检测仪 | 台 | CNtest- PSL-T60 | 中检维康/北京 | 1 | 227000 | 227000 | |
30 | 电子天平 | 台 | CL51001 | 德安特/天津 | 2 | 3800 | 7600 | |
31 | 电子台秤 | 台 | BWSS30KS-2S | 伯尼塔/南京 | 1 | 1950 | 1950 | |
32 | 医用冷藏箱(2-8℃) | 台 | YC-756L(R) | 美菱/合肥 | 1 | 19500 | 19500 | |
33 | 恒流采样器 | 台 | FYCY-2Q | 方圆科仪/武汉 | 5 | 7900 | 39500 | |
34 | 一级皂膜流量计 | 台 | BL2000 | 科安/北京 | 2 | 2470 | 4940 | |
35 | 稀释器 | 台 | Y09-AD310 | 苏净/苏州 | 2 | 11860 | 23720 | |
36 | 风量罩 | 台 | 8380 | TSI/北京 | 2 | 34400 | 68800 | |
37 | 风速计 | 台 | 9630-966 | TSI/北京 | 1 | 14800 | 14800 | |
38 | 高效测漏仪 | 套 | 3990 | 吉泰精密/沈阳 | 1 | 175000 | 175000 | |
39 | 振动测试仪 | 台 | Vm-83 | 理音/上海 | 1 | 47400 | 47400 | |
40 | 浮游菌采样仪 | 台 | FKC-Ⅲ | 苏净/苏州 | 2 | 14800 | 29600 | |
41 |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 台 | GASTiger2000-CYNH3-TR | 万安迪/深圳 | 1 | 5500 | 5500 | |
42 | 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 | 台 | Y09-310X Pro | 苏净/苏州 | 1 | 67000 | 67000 | |
43 | 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 | 台 | Y09-5100X Pro | 苏净/苏州 | 1 | 69000 | 69000 | |
合计报价: 小写:¥4284710.00 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捌万肆仟柒佰壹拾元整 | 4284710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证后方可开箱。
(6)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供应商负责。
(7)供应商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采购人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质量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软件和资源均为正版合法资源,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版权纠纷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供应商负责。
(2)供应商必须提供保证满足采购需求的全新产品,确保采购人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而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质保期
a)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两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b)所投水蒸汽透过率测试仪、总泄漏率测试装置的质保期为3年,在原质保期的基础上均延长1年。
c)所投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质保期满后,增加1次及以上深度保养(包含工时费、交通费和易损易耗配件费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4)质保期内提供的所有维修、维护等要求进行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1)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除采购需求中明确由原厂提供质保的,其他所有设备均由供应商负责(包含全部工时费、交通费、材料费、耗材及配件费、管理费、财务费等,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内采购需求中明确需提供不少于一次深度保养(包含工时费、交通费和易损易耗配件费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的,投标人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执行。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同时,投标人承诺核心设备在质保期满后增加1次及以上深度保养的(包含工时费、交通费、和易损易耗配件费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按照采购方制定的计划和要求执行。
(2)系统维护
a)定期维护。
b)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及时响应和执行。
(3)技术支持
a)提供5×8小时技术咨询服务。
b)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本地化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等技术服务信息)。
(4)故障响应
a)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受理服务。
b)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
(5)培训
a)供应商应科学制定相配套的培训计划,仪器设备验收后需对采购人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切实有效的现场培训,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仪器,掌握常见故障排除处理能力;同时,对采购方提出的不定期现场培训要求也需随时响应并执行。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仪器的维护保养知识等。
b)外派培训和应用培训要求由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书面承诺函。
(6)系统升级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对相关设备软件提供终身升级服务。采购需求中明确提供数据库终身更新服务的,按约定执行。软件终身升级和数据库终身更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中。
(7)备品备件、耗材
产品自带工作站的,应配置满足工作需求的工作站控制器和工作站输出装置。质保期内需要更换备品备件的,要求提供原厂原装备品备件;制造商无法供应时要求提供与被更换的品牌、型号档次相同或更高的替代品,并征得采购人同意。设备验收所需备件、耗材、试剂均由供应商提供。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8)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制,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恢复原状、验收、保期维修维护、软件升级、数据库更新等相关人工、管理、财务等全部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其他要求
(1)供货范围:供应商负责供应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全部配件、工具、设施、试剂等。
(2)安装调试:
a)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b)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c)供应商须将所有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277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支付到货并安装仪器设备的80%,最高3427768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270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23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质保期内核心产品完成不少于一次深度保养,且设备正常运行起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龙华支行(湖南津华仪器有限公司:800258918102012)
3.预付款保函:
否
预付款保函: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设备3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45个日历日整体验收完成。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第一期(到货安装验收):
a)外观与数量:核对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配置、外观质量、技术资料、配件耗材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b)安装调试:检查设备安装是否规范,调试是否完成,基本功能是否实现。精密分析设备由设备制造商工程师与采购人共同现场验收,并提供装机报告和测试资料;关键技术参数需提供相关谱图、参数截图等作为验收证明材料。
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
c)技术性能:逐项测试设备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条款进行比对。提供必要的测试谱图、数据截图等证明。
d)校准检定:对要求强制检定或合同约定需校准的设备,需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出具合格证书(校准检定机构由采购人委托,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校准结果必须符合附件1要求。技术参数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更高要求为准(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参考产品技术要求校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
a)供货方案(包含供货时间、地点、产品运输、安全、包装等内容)
b)质量保证方案(包含全生命周期的保障措施、产品质量保障措施、产品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c)产品选型(包含技术先进程度、配置合理性、技术成熟度、性能稳定性、安全可靠程度等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
a)零配件的储备情况和供应方式;
b)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售后服务流程、紧急事件的处置、响应方式、响应时限等内容);
c)售后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设置情况;
d)培训方案(现场培训的内容是否全面、计划是否合理;外派培训和应用培训符合情况,要求由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书面承诺函)。
第三期(质保期满验收):
e)对质保期内服务(含深度保养)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采购人确认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供应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项目现场验收,填写验收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6)履约验收标准:
a)外观验收:要求产品外观完好无损,不得有破损、瑕疵和刮痕等,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b)技术验收: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配置及消耗品、技术资料、技术参数均与投标文件描述一致,不得偏离,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c)校准验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所有产品均符合附件1规定的计量标准要求和技术参数要求,且提供其出具的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d)项目验收:通过专家组的现场验收。
e)服务履约验收和商务履约验收需通过采购人考核评价,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a)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b)采购人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有权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c)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d)履约验收不通过的,允许供应商自行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供应商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开发的产品,采购人享有知识产权,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或对供应商提出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购人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采购人有保密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供应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受合法的权利。
5.供应商应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交货。
6.供应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7.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诉侵权的,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8.供应商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供应商有保密义务。
9.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图纸、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上述文件应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0.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校准及技术支持。
11.提供货物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2.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操作、维护等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4.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应商提出了索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供应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b)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同时,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供应商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无成本补偿,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事件是指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均需双方协商一致,且出具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其他事宜: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理人: | 秦寄军 | 法定代理人: | 何华亮 |
委托代理人: | 王柯 | 委托代理人: | 陈健铭 |
附件列表:
- 附件二 验收执行标准.docx
- 附件三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评价表.docx
- 合同明细.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