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苕溪防洪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 2503-330000-04-01-739312 | ||
招标人: | 名称:湖州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名称: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湖州市田盛街1500号1幢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636号万邦大厦 | ||||
联系人:范先生 | 联系人:董开服(项目经办人)、王中民(项目负责人) | ||||
电话:0572-2667955 | 电话:17757122159 | ||||
标段(包)名称: | 苕溪防洪治理工程施工5标 | 标段(包)编号: | A3300000090006989002001 | ||
澄清、修改对象: | 招标文件 | ||||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 澄清通知内容:一、问:招标文件P32要求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提供2026年06月、2026年07月、2026年08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投标截止时间最近连续3个月),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其中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返聘协议。我公司近期吸收了子公司的业绩及人员,子公司所有人员转入本公司。子公司目前已经被我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可以出具政府部门出具的吸收证明文件。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项目人员为原子公司人员(6-8月的社保在子公司缴纳,转入本公司后社保在本公司缴纳),请问提供该人员提供子公司缴纳的6-8月的社保是否予以认可?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二、招标文件第162页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3款“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补充以下内容:(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4.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4.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5计量和支付(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湖州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建设指导手册(2023版)》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经济性论证后批准实施。;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招标文件第162页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3款“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补充以下内容:(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4.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4.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5计量和支付(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湖州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建设指导手册(2023版)》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经济性论证后批准实施。 | ||||
行政监督机构: | 湖州市水利局 | 电话: | 0572-2395778 |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 2026-10-12 17:45: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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