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河北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迁西山地自行车场地建设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系统自行下载(使用IE11以上版本浏览器下载招标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XZWZC-2025-08
项目名称:河北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迁西山地自行车场地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7.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970000.00
采购需求:完成山地自行车赛道场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结算,并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工程保修期三年。必须满足河北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山地自行车比赛的相关要求及能承办国家级山地自行车比赛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包括设计周期)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市政工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4.1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2家,须有符合上述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3.4.2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成交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3.4.3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附于响应文件中;3.4.4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3.4.5联合体的成员应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施工承包的投标供应商);3.4.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7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3.4.8除联合体协议约定外,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16日至2025年06月20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系统自行下载(使用IE11以上版本浏览器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系统-唐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6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需要将加密版响应文件上传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本级
地址:迁西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喜峰路与津源街交叉口西行300米)
联系方式:0315-56116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中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1-407
联系方式:0315-56178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勋
电 话:0315-5617877
九、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