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琼0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海波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琼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罪犯冯海波于2018年6月27日入监服刑,罪犯冯海波在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2025年5月16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冯海波患:1.原发性肝细胞癌介入术后;2.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3.门体静脉分流术后;4.慢加急性肝衰竭;5.血小板减少。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16日出具检察意见,载明“同意将罪犯冯海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7月24日,海南省三亚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冯海波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