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项目代码 | 2508-445281-04-01-565062 | ||||||
| 投资项目名称 | 揭阳市普宁市大坪镇美丽圩镇示范创建项目(二期)—大坪镇镇区旅游环境改善二期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揭阳市普宁市大坪镇美丽圩镇示范创建项目(二期)—大坪镇镇区旅游环境改善二期项目 | ||||||
| 标段(包)名称 | 揭阳市普宁市大坪镇美丽圩镇示范创建项目(二期)-大坪镇镇区旅游环境改善二期项目施工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 (交货)地点 | 普宁市大坪镇镇区 | ||||||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资金来源构成 | 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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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项目主要内容有揭阳市普宁市大坪镇美丽圩镇示范创建项目(二期)-大坪镇镇区旅游环境改善二期项目,包括新建新兴南路、大川东路两侧建设人行道约1580米长,共计2250平方米;沿途“三线”下地,通信预埋管道445米,电力预埋管道50米;停车位拓宽1090平方米;以及配套15支高10米太阳能路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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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内容 | 本项目主要内容有揭阳市普宁市大坪镇美丽圩镇示范创建项目(二期)-大坪镇镇区旅游环境改善二期项目,包括新建新兴南路、大川东路两侧建设人行道约1580米长,共计2250平方米;沿途“三线”下地,通信预埋管道445米,电力预埋管道50米;停车位拓宽1090平方米;以及配套15支高10米太阳能路灯等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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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交货期) | 90 个日历天 | ||||||
| 最高投标限价 | \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取得有效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拟任本项目人员需一人一岗,且为本企业员工)至少应包括: (1)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2)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含中级)。 (3)拟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1名,且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类)证。 (4)拟任相关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名,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 (5)以上所有拟投入本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费缴纳证明材料(材料以社保管理部门盖章为准)。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广东省以外的企业及其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 ||||||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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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5-11-17 17:30:00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11-24 17:30:00 |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12-12 09:30:00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用数字证书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https://***/ 09:30:00 | 开标地点 |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开标室 |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 招标人 | 普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 联系地址 | 普宁市大坪镇新镇区 | ||||
| 招标人联系人 | 温先生 | 联系电话 | 0663-2729316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信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宏茂园三楼 |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黄工 | 联系电话 | 0663-6180989 | ||||
| 招标监督机构 |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 联系电话 | 0663-2227451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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