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①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省外供应商还须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报告登记证书”;
(6)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建造师执业证、注册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与供应商名称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