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LN2025DF102104 |
---|---|
项目名称 | (2025年第1240号)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批报废建筑吊部件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0.21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5-07-03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在项目交接完毕后,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及附件),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预估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预估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保证金。(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合同自动解除,并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交纳预估交易价款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保持现场清净,不允许有货物残留,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款,拆运废渣及垃圾须全部清运出施工现场,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逾期,每天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6)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交接期间需遵守厂区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不得造成转让标的以外其它资产的损坏,若造成损失,则需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遵守转让方相关业务人员安排的交接时间。(7)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拆运标的物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8)同意须持转让方在受让方全部交接和施工完毕后盖章的《项目验收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5、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如因转让方原因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标的物外运,外运时间可按对应时间顺延;如因受让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接收、处置废旧物资的,每超过1天,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作为违约金。②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