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标准:
1.符合TSG 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执行GB/T12130-2020《氧舱》国家标准
3.GB/T150-2011《压力容器》国家标准
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GB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二、主要技术要求:
(一)舱体部分
▲1.氧舱结构形式:一舱两室四门式,采用平底结构,无地下室设计,舱体总体高度<2600mm,投标设备须具有国家质监局授权单位审批盖章通过的相同尺寸规格产品图纸。
▲2.舱体规格:直径≥2600mm,长度≥8000mm,投标设备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证明。
3.设计压力:≥0.3MPa,最高工作压力:≥0.2MPa
4.额定进舱人数:≥12人,治疗舱≥8人,过渡舱≥4人
5.人均舱容≥3m3
6.舱门透光尺寸及数量:氧舱采用平移门,以消除门坎,方便轮椅和担架的进出,舱门尺寸加宽为(宽×高)≥800×1700mm,数量≥4个
7.照明方式及数量:采用冷光源外照明装置,数量≥20只:治疗舱≥16只,过渡舱≥4只
8.观察窗尺寸及数量:透光直径≥200mm,数量≥8只:治疗舱≥6只,过渡舱≥2只
▲9.摄像窗数量≥6只,要求单独设计摄像窗,不得与观察窗共用,投标设备需提供具有国家质监局授权单位审批盖章通过的相同尺寸规格产品图纸证明。
▲10.传物筒透光尺寸及数量:具备氧舱咬合式旋钮开关安全联动型递物筒,(直径×长度)DN 300×500mm:2套,具备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递物筒安全开启自动报警装置,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11.舱内座椅采用高靠背角度可调双扶手轿车座椅,要求该座椅可以任意固定和拆卸。
12.舱内所有装饰板和舱内设施均采用模块化可拆卸固定结构,座椅面料阻燃等级为≥B1级。
13.舱内配设吸痰器接口(负压吸引)≥12套,每座位设1套
14.舱内配设一级供氧接口≥12套,每座位设1套
15.舱内配设全方位拾音对讲装置
16.舱内配设急救呼叫装置≥12套,每座位设1套
17.设置无断点多用途过舱导联装置≥12套;要求确保信号不衰减、图形不变形、监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应采用氧舱过舱导联相关技术;
18.每舱均配设输液吊架≥1套
19.舱内壁饰装采用彩色合金板
20.舱内天花板采用平顶装饰模式
21.舱内地板采用高强度、防静电石塑板铺设。
22.供氧方式:单人单管流量计监控自动呼吸调节供氧
23.排氧方式:低阻力排氧方式
24.操作控制方式:手动(机械式)+电动遥控操作+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
▲25.设置通风换气装置1套,通风换气装置规格为防爆轴流风机,为确保氧舱安全,要求具备逆向电源锁定控制装置;应采用医用氧舱舱室排风相关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6.供气系统管路及阀件,以及消防水喷淋系统应符合GB/T12130-2020《氧舱》新标准要求。
(二)操作控制台:操作控制系统由1台数字自动化操作控制总台和2台机械式分控台组成;
1.总控台
1.1数显温控仪≥2套
1.2高保真立体声氧舱专用主对讲机≥2台
1.3应急呼叫显示报警装置≥2套
1.4多功能数字刻录记录一体机≥1台,具备刻录记录、多画面分割显示、视频信号转换与播放等功能。
1.5功放机≥1台
1.6高保真立体声音箱≥4套
1.7电气控制系统:1套
1.8单人供氧动态显示仪:12套
1.9触摸屏式微电脑操作控制系统:2套,具备自动调节控制加减压、稳压、排氧(呼吸排气)功能,并具备舱内温度、环境氧浓度监示控制功能。
1.10应急电源(UPS1000VA)≥2台
1.11氧气稳压分配管≥2套
1.12标志、铭牌≥1套
2.分控台Ⅰ(治疗舱)
▲2.1加减压操作阀门(配手动机械式拉杆操作阀)≥2套,投标设备应采用拉杆式操作阀门相关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2互通阀(配手动机械式拉杆操作阀)≥1套
2.3供氧操作阀门≥1套
2.4压力显示系统≥4套,精密压力表1只,普通压力表1只,氧源压力表1只,供氧压力表1只
2.5全自动声光报警式测氧仪(配记录仪)≥1台
2.6采样流量计≥1套
3.分控台Ⅱ(过渡舱)
3.1加减压操作阀门(配手动机械式拉杆操作阀)≥2套,加减压各≥1套
3.2供氧操作阀门≥1套
3.3压力显示系统≥4套,精密压力表1只,普通压力表1只,供气压力表1只,消防水压力表1只
3.4全自动声光报警式测氧仪(配记录仪)≥1台
3.5采样流量计≥1套
(三)加减压系统
1.静音型螺杆空压机≥2台:排气压力≥1.25MPa,排气量≥1.8m3/min
2.配冷干机≥2台
3.储气罐≥2台:设计压力≥1.5MPa,最高工作压力≥1.3MPa,容积≥6m3
4.配气水分离器,保证进舱气体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5.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20《氧舱》标准要求。
(五)氧舱空气净化及进舱空气质量检测系统
1.要求进舱气体质量满足GB/T12130-2020《氧舱》标准中规定空气质量指标要求;
2.要求设置检测系统,满足进舱气体质量检测需要;
3.设置空气质量检测装置1台,安装在分控台上,要求可手动切换不同舱室进行检测;
4.吸附干燥机工作压力≤16bar;
5.空气质量检测系统要求可检测压缩空气中颗粒物、含水量及碳氢化合物。同时通道应以小粒径通道为主,以提高测量精度,保证测量数值准确度。
(四)供排氧系统
▲1.供氧方式:采用低阻力供氧方式,单人单管供氧流量计监控,加装供氧缓冲箱(储氧筒)。采用氧舱低阻力吸氧相关技术,并具备相应的氧舱专用呼吸阻力测试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排氧方式:低阻力排氧方式。应采用氧舱低阻力或排氧相关技术,并具备相应的氧舱专用呼吸阻力测试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3.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20《氧舱》标准要求。
▲4.舱内配设多功能呼吸气体医疗模块。每组模块具备常规吸氧(呼吸调节器自动供氧)、无阻力一级吸氧、雾化吸氧和负压吸引接口及无触点感应式紧急呼叫报警装置五种功能。应采用氧舱多功能医疗模块相关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空调系统
1.空调送风方式:采用永磁耦合感应传动送风方式。
2.采用壁挂式空调,治疗舱≥2P:1台,过渡舱≥1.5P:1台。
(六)电气控制柜:独立的电气控制柜,对整套设备所有用电器进行控制,设立隔离变压器保护及备用电源1套。
(七)监控系统
1.配备彩色电视摄像监视系统≥6套,广角彩色摄像机≥6台,广角、低照度镜头≥6只,≥23寸彩色液晶显示器:≥3台。
2.舱体外部正面加装≥40寸LED液晶电视2台,每舱室1台,以满足实时显示舱内监视图像的需要。
(八)消防系统
1.按GB/T12130-2020《氧舱》标准之要求,各舱室均配置水喷淋消防设施,要求喷水强度不小于50L/(㎡.min),喷水动作响应时间≤3s,并在操作控制台及舱内醒目位置设置快开式电动调节阀,以确保紧急状态下使用。
2.配备消防水罐1台:工作压力:≥1.3MPa,容积:≥2m3
(九)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系统
1.对加减压过程的程序化控制
2.智能排氧
3.氧浓度自动监控
4.故障自检功能
5.语音提示
6.舱内压力自动保护
7.智能记录
8.软件系统一键还原
9.断电自保
10.记录、存档和打印三、设备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优于GB/T12130-2020《氧舱》和2016版TSG 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设备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优于GB/T12130-2020《氧舱》和2016版TSG 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提供有效的对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有效的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含备案信息表)、有效的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有效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氧舱(A5)】。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10月29日23时59分至2026年11月06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介质形式(U盘)存储的备份文件,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2.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确保能够自行解密(30分钟内)及报价(如果有最后报价,30分钟内)。 3.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备份文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邮寄至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孟小龙13604227393,快递包裹最外层封面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姓名和手机号)。 4.开标会议当日应保证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通讯畅通,供应商可使用“腾讯会议”APP收看网上直播,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参加会议的,视为供应商认可相关内容。 5.本公告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鞍山市)上同时发布,如不一致,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