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招标文件第五章第3条其他说明中勾选“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 2、工程清单说明中删除(1)无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设备材料品牌/厂家响应与否,在合同执行中发包人都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下列原则对实际使用的品牌在“设备材料推荐品牌/厂家表”范围内进行送样并选定:1、根据各品牌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择优选择; 2、如发包人最终选定的品牌与投标文件承包人所选品牌不同,但都在招标文件“设备材料推荐品牌/厂家表”中,则最终选用品牌的价格应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承包人投标价低于最终选用品牌价格的,采用其投标价。详见答疑后文件。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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