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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场地及附属物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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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场地及附属物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场地及附属物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EECJ00150

委托方

肥西运河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0月16日9:00始至2026年11月4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1月5日9:00始至2026年11月5日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 在

层 数

结构

建 筑 面 积(㎡)

租 期(年)

租 金 底 价

(万元/年)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场地及附属物

以实际勘察为准

以实际勘察为准

6598.96

5

41.2523

4

1.标的坐落位置: 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 ;

2.标的权属情况: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4.本次出租有围墙及围挡,围墙内的场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均在本次出租范围,整体出租。

5.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1.出租标的用途为  商办及配套使用  ;

2.承租人使用上述出租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出租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在出租标的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噪音、污染较大、以及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不得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等行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

4.严禁在出租标的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商铺,不得开展各类建设施工行为;

5.该处出租标的不得作为仓储、垃圾中转站、垃圾分拣场或类似功能场所使用;不得堆放污染物、可渗滤污染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环境或人体健康的物品;严禁从事产生粉尘、异味、噪音等污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严禁焚烧垃圾、废弃物等,具体以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要求为准。此外,不得堆放高大构筑物、易飘散物品等,如需放置合规物品,必须进行完全覆盖、有效围挡等防尘、防飘散、防渗漏措施,严禁物品裸露堆放。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本项目租金自第三年起在上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3% 。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期2个月(租期外);

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报价。

三、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出租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出租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出租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出租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出租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出租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出租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出租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九)承租人在投标前已充分考察、认可房屋现状。租赁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出个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特别说明:

1.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否则视为违约;如承租人违约、租赁合同到期而拒不交还房屋,委托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收回出租标的,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委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负责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出租标的整体现场看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须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承租人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承租人负责排除;

4.租期内,出租标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房屋可能存在渗漏、上下水管道狭窄堵塞等情况,委托方不负责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出租标的消防系统按现状移交,委托方不承担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新增、维修或更换义务,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二次消防申报,委托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并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

账号:23016059851000002004394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公开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夏主任,联系电话:1522140664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洪 伟,联系电话: 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位置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肥西运河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租赁项目名称: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场地及附属物租赁  

租  赁 项 目 编 号:2026AEECJ00150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间数/面积㎡㎡,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免租金装修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免租金装修期内,水、电、物业及其他费用需由乙方自行支付。期间甲方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合同,乙方依据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相关费用。

免租金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享受浮动免租金装修期,如甲方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租金装修期以五年出租期内承租人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提前两年半解除合同,则乙方需补缴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房屋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成交租金之和,人民币:整(¥元),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2、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

3、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而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补足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另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时间

(一)(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元)。租金递增约定:自第3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3%。前两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      ;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       。

(二)支付账户:

账户名称:肥西运河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户号:187200996041

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开发区支行

(三)租金每  季  度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前支付,后续乙方需提前半 个月一次性交齐下  季度租金,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年 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9、乙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乙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

10、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11、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承租的权利;乙方履约未满三年的,则不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肆仟元(¥ 4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未按照招租公告中房屋租赁用途要求内容使用房屋的。

8、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后,未限期改正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3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20%)。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 2000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2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7、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关于免租金的约定不再执行,乙方需按照首年租金标准补齐免租金期间的租金。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将该房屋分租、转租或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其他约定:

(1)乙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有权使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手段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在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不当而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负责肥西经开区探海路与松谷路交口房屋及土地现场看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定期安全自查的基础上,应接受甲方及政府安全、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在安全检查与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产生的共存一处相邻关系的,危及公共安全利益或甲方利益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严禁在该土地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商铺,不得开展各类建设施工行为。

(6)该处房屋及土地不得作为仓储、垃圾中转站、垃圾分拣场或类似功能场所使用;不得堆放污染物、可渗滤污染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环境或人体健康的物品;严禁从事产生粉尘、异味、噪音等污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严禁焚烧垃圾、废弃物等,具体以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要求为准。此外,不得堆放高大构筑物、易飘散物品等,如需放置合规物品,必须进行完全覆盖、有效围挡等防尘、防飘散、防渗漏措施,严禁物品裸露堆放。

(7)如乙方在甲方或上级单位(如肥西经开区、相关县局等)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通知单、函告等):由肥西经开区通报的处以罚金 2000 元每次、由县级(含县直属部门)通报的处以罚金 4000 元每次、由市级或以上(含直属部门)通报的处以罚金 6000 元每次,并立即组织对通报情况予以整改。如连续被通报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8)乙方需服从租期内甲方的日常工作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水、电、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违章搭建等。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以上方面问题,乙方需无条件立即整改到位;并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整改到位;如乙方仍然未整改到位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被甲方函告、检查通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须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承租人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10)租期内,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可能存在渗漏、上下水管道狭窄堵塞等情况,甲方不负责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房屋消防系统按现状移交,甲方不承担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新增、维修或更换义务,乙方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二次消防申报,甲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并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期间甲方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合同,乙方依据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相关费用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清场,乙方不要求甲方对乙方前期投入的装修改造费予以补偿,并且在接到甲方就此发出的清退通知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开程序。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肥西运河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项  目 位  置: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在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后10个自然日内仍没有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安全隐患等级扣除1000元-10000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装修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无法提供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赔偿。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0)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1)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2)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3)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全部损失。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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