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0193 |
|---|---|
| 项目名称 | (2026)1037阜新市海州区山北街72号10处房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阜新城市投资建设资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38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10 |
| 挂牌日期 | 2026-01-23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地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2.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一次性缴纳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及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办理资产交接及不动产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5.因标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受让方需自行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阜新建交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配合现场核查等),不承担审批通过与否的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义务。 6.本次转让标的实际建筑面积约945.89平方米,产权证登记面积为764.89平方米,所有权性质为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产权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1848.75平方米。本次转让的房产除72-1至72-5号外,还有五处自建房均在72-1至72-5号所处地块内,一并转让。该五处房产为自建房,没有相关建设备案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房产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如能办理过户,办理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均由受让方承担并按转让方需要及时交纳(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转让及房产转让权属变更所产生的增值税,具体税费金额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咨询),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办理资产转让手续涉及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金额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登记费、测绘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认可并接受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现状,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面积差异承担任何补偿或调整交易价款的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13149750022,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交易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10.本次转让房地产均以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地产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地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2.标的物的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结构、装修、设施设备等)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隐患、设施设备损坏、产权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均以现场实物的实际情况为准。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法律状态(包括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性质及用途限制等)、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上述内容做任何承诺或保证。 13.本次资产转让在沈交所产生的全部交易手续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金额按沈交所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受让方需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时一并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14.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当前处于闲置状态。受让方在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及用途审批前,不得将标的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作为商业办公场所、开展生产经营等),须严格遵守土地及房屋的现行规划、用途限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关于标的在转让基准日之前所产生的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各项公共事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转让方目前无法核实。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暖、物业等相关服务提供单位查询核实。标的转让基准日之前的上述欠缴费用(如有)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后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按规定自行缴纳。转让方及沈交所对上述费用的欠缴情况及后续追缴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在本标的房地产完成过户手续后,自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30个自然日)内,出让方须完成对房屋内留存的闲置资产(含物品、设备等)的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将房屋实际交付予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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