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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贵阳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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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32025000DKI项目名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832025000DKI001品目名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公开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未明确采购服务人员的具体数量、岗位规划、机械配备等关键信息影响核心服务规划,导致供应商报价依据不足无法合理响应需求及针对性报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虽明确服务范围、作业内容及服务标准等,但未明确各岗位需投入环卫工数量的最低或推荐配置标准(如按服务面积、人口或垃圾量测算)及岗位分配,投入机械类型及数量也未明确,人员配置及机械配备是服务类采购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影响服务质量与履约能力,本采购项目的报价成本测算均以采购的人数数量及机械配备为基础进行核算,环卫工数量及机械配备是履行服务合同的核心资源投入,直接关联服务成本、质量及履约能力。招标文件将本应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测算的关键参数(岗位规划)交由供应商自行确定,属于未依法明确采购需求的情形,此做法将导致:①报价基础缺失:供应商在投标时无法基于统一标准进行人员配置、机械配置和成本测算,进而影响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过高的报价可能导致失去中标机会,而过低的报价则可能因无法满足实际服务需求而面临违约风险。②管理难度增加:环卫工数量及机械配置数量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人员管理、机械管理和调度的难度,可能导致人力资源浪费或不足,影响整体运营效率。③合同履约风险:中标后,若人员配置及机械配置不足,可能无法满足实际服务需求,影响履约质量;若配置过高,则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采购需求不明确,影响投标供应商所得评分影响评标结果,影响报价,影响公平竞争。理应根据服务范围(如道路清扫、公厕管理等)细化岗位数量,明确各岗位资质要求(如年龄、技能证书等)以及机械需求配备明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的明确性和完整性是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以及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清晰明确的采购需求能够让供应商充分理解项目要求,准确评估自身能力和成本,从而做出合理的投标决策。反之,模糊、笼统的采购需求会导致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增加投标风险和成本,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87 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请求:1、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对缺乏的关键信息进行澄清、补充和完善,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贵单位对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所提出的异议给予充分重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本项目属于《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政府委托的环境卫生服务,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即本次采购的是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包含功能、目标、标准、验收等内容。本项目采购文件所列的采购需求包括服务范围、执行标准、技术要求、考核细则、服务期限、服务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符合前述规定。且本项目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及服务范围数量等实质性结果,本项目已在公开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明确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服务质量、验收考核标准等核心内容,服务人员的具体数量、岗位规划、机械配备等由投标人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及采购预算自主决定。

此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五款“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规定,若设置人员数量、配置标准、岗位分配、机械标准等采购需求要求,可能构成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甚至触碰“变相用工”的“红线”“底线”。

2.采购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已按程序通过专家论证,并已按程序进行需求公示征求利害人意见。采购文件已明确服务面积、作业内容、质量标准等核心指标,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自行决策投入情况及综合考虑自身履约风险与能力。

3.综上所述,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等所质疑的情形。采购文件不予调整。感谢贵公司提出的宝贵意见。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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