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6170006-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合同类型: 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中共长沙县委政法委员会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39号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304、305-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采购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5700000 | 合计金额小写:5700000元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柒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合同标的: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县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口)。 2、金额明细: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保障项目:①重大恶性事件伤害救助:140万;②恐怖活动救助:120万;③街道/社区等组织举办聚集性公益活动救助:50万;④踩踏事件救助:50万;⑤维权事件救助:50万;⑥见义勇为保障保险:50万;⑦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60万;⑧救援人员伤亡救助:50万;共计570万元人民币。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开展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工作。本次中标的保险机构作为本县范围的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2、保险公司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提交长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被保险人主管职责范围内各项目保费金额、出险次数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3、成交供应商需在承保后提供完善的风险管控服务、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 4、中标的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 5、成交供应商须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6、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防灾防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采购人进行安全培训排查等工作; 7、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须制定理赔服务方案,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事故索赔程序、应备材料和事故材料; 8、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9、中标供应商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决定,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10、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 2.人员配置要求1、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成交供应商须提供365天*24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2、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人员配置及管理方案,至少应包含:①供应商拟对本项目配备的本地化服务组织机构及服务团队构成情况;②供应商对服务落地做出制度、人员、培训、培养、工作方案等内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无。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合同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0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19585165130058)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8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承保服务方案; 2、理赔服务方案; 3、投诉处理及应急预案; 4、人员配置及管理方案。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电子协议第二点“服务要求”相关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综合实力; 2、保险服务质量指数; 3、亿元保费投诉量; 4、类似业绩。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合同协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知识产权归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处理方式:法律诉讼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参保人资料有误或变更室,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参保人资料,甲乙双方各备存一份; 5、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管理相关宣传工作,向参保人宣传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申报流程、业务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6、在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乙方均不得非法将在合同期间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害要求乙方赔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5、乙方应建立相关台账、档案并妥善保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做好保险政策和办理流程的宣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 6、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乙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7、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协议。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合同协议。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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