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机构建立了党支部或有1-2名党员加入了其他党支部并且开展相关党建活动,推动党建服务,把社工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2)服务机构至少配备三名持证社工进行区级指导服务站运营服务。三年期间需保持人员稳定,年度异动不超过一次,如有人员异动须书面汇报至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换人,并且人员专业资质不能低于原招标要求。若乙方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符合资质的人员,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扣除相应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
(15)每年发表一篇及以上总结经验文章在省级以上服务相关杂志或媒体上,其中第三年经验文章在部级期刊上发表;每年制作一部项目宣传片,展示年度服务成果成效,制作自然年度年刊和三年的成果册,第三年度开展项目成果展。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6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长沙市岳麓区爱众亲仁社区发展中心:80015053670901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9 —— 2027-09-18
五、服务地点湖南湘江新区24个街道(镇)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磋商性文件要求进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响应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响应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响应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响应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响应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4.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开展服务。
2.甲方有权指导、监督乙方项目实施,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意见的,乙方应当听取。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在乙方活动服务质量差、经通知乙方整改后仍无法保障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接的项目进行考核。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项目指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
4.乙方应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妥善保存服务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抽查、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执行项目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6.项目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须向甲方提交该项目财务明细资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目备检。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无正当理由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每日以未支付合同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30 个工作日内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将人员配备到位,将每日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人员到位为止。若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未配备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
4.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经甲方催告仍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子支付合同款,已经支付的合同款乙方应退回甲方。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发生的详情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在其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60天,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