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角镇公有物业有偿使用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答疑及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山市三角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山市三角镇公有物业有偿使用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编号:07-06-04A-2026-D-F-E18243)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答疑回复:
一、答疑部分
1.问:本次招标未履行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程序,不具备招标条件,应予撤销 招标文件共 73 页,全文未载明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效论证、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国有资产出租的评估报告与决策文件、电网接入意见,亦未附 20 处物业的产权证明与结构安全资料。经全文检索,“可行性研究”“可研”“项目建议书”“评估报告”“接入方案”“并网意见”“实施方案”“批复”等表述均为零命中;“产权证”仅出现在第 42 页“天面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的备注中,未附任何产权证明文件。第 40—42 页“项目概况”仅列 20 处物业名称、天面面积约 2.3 万平方米、可建设光伏板面积约 1.6 万平方米、参考装机容量约3.7703MWp,未说明上述数据的来源、测算方法与形成过程。 本项目已选择以招标方式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订立(第 25 页),即应遵守该法及条例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 号)第十七条要求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第十九条要求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应当满足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雷等要求。上述条件本应在招标阶段向投标人披露,本项目一项未载。 没有前期论证,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要求即无依据。3.7703MWp 与 16,304 平方米可建设面积如何对应,组件选型、容配比、倾角与阵列间距、系统效率、遮挡折减采用何值,20 处屋面中未纳入可建设面积的 6,696 平方米(占天面 29.1%)是何原因,屋面结构形式与设计荷载能否承受支架与组件的附加荷载,防水层现状与年限,各点位变压器容量与可开放容量,均无说明。投标人无法判断 1.63 万平方米能否全部实施、3.7703MWp 能否并网。第 33—35 页“附件 1”甚至以户用光伏用户手册充作公共建筑屋顶的技术要求(异议事项 23)。 没有前期论证,商务条件同样无法校验。同一文件内,建设期有偿使用费“免收”与“不免除”并存(异议事项 1),建设期起算点“移交确认书之日”与“合同签订之日”并存(异议事项 2),运营期在 20 年与 25 年之间摆动、续期或为权利或为协商事项(异议事项 3、20),履约保证金金额两处留白(异议事项 4),效率指标仅有含义不明的“完好率 80%”(异议事项 22),租金与电价的支付节点、税目税率均未载明(异议事项 18、19)。若曾进行可行性研究与统一测算,建设期、运营期、租金、电价、移交应有唯一结论;上述矛盾说明项目未经论证即进入招标。 由此形成的需求,已超出投标人可响应的范围:按 6.50 元/平方米/年的最低限价承担 20 年租金,全额投资建设并运营,承担房屋本体渗漏与结构安全责任,接受提前终止不予补偿,接受期满无偿移交,还要对未披露的 20 处点位条件负责(异议事项 6—11、20、21)。在基础资料缺失、条件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投标人无法形成有效报价,评标委员会亦无客观基准判断报价是否合理。这不是投标人编制能力的问题,而是招标条件本身不成立。 综上,本次招标在未载明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与国有资产出租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启动,招标文件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实质性条件,其技术要求与商务条件既无依据又相互矛盾,已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异议人请求:撤销本次招标,终止本次招标活动,撤销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在撤销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补齐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与资产评估等前期程序,并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后,另行组织招标。
回复: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活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内容不属于项目必须公开披露内容,无须在招标文件内体现。各潜在投标人可根据目前所能获取的材料,考虑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及自身成本等因素,选择是否参与后续投标。关于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前后不一致表述的,详见澄清部分。
2.问: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一)异议事项 1:建设期有偿使用费“免收”与“不免除”并存,属直接冲突的实质性条款 (二)异议事项 2:建设期起算点前后不一致,工期与免租期风险单方转嫁投标人 (三)异议事项 3:续期 5 年的表述性质相反,且续期租金机制空白 (四)异议事项 4:履约保证金金额空白,投标人无法评估资金占用且无法响应 (五)异议事项 5:招标文件基础信息缺失或矛盾,不具备编制投标文件的条件 (六)异议事项 6:因政策或规划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投标人投资不予任何补偿 (七)异议事项 7:屋面与房屋本体维护责任界面不清,渗漏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八)异议事项 8:违约责任条款单向设置,招标人无任何违约责任 (九)异议事项 9:“重大违约”“临时接管”定义不明,且“政府方”“实施机构”主体混用、约定行政措施 (十)异议事项 10:故障响应时限与安全责任约定不具备履行可能性 (十一)异议事项 11:未提供用电量等基础数据,0.45 元/度电价锁定 20 年且无调整机制 (十二)异议事项 12:价格评分“价高者得”与同分排序“低价优先”相互矛盾,低价否决与最低限价形成双重标准 (十三)异议事项 13:将“在三角镇设立项目公司、产值税收留存本地”设为★实质性条款,且与禁止转卖条款冲突 (十四)异议事项 14:全文至少 16 处设“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协商确定”“补充协议为准”等开口条款,叠加签约阶段单方细化与增减权,形成“先入局、后谈判” (十五)异议事项 15:6.50 元/㎡/年最低限价的形成依据完全缺失,评估机构、评估方法与评估报告均未披露 (十六)异议事项 16:招标文件未载明是否组织现场踏勘,亦未提供 20 处点位的可建性资料,投标人无法判断施工条件与报价边界 (十七)异议事项 17:未提供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或等效基础资料,投标报价缺乏统一的测算基准 (十八)异议事项 18:报价与电价均标注“含税”但未载明税目、税率及计税口径,报价不可比、税负不可测算 (十九)异议事项 19:租金与电费的支付方式、结算节点不完整,多处表述相互矛盾 (二十)异议事项 20:本项目系“公有物业有偿使用”(实质上是屋面租赁电价优惠),并非 BOT/特许经营;设置“运营 20 年(后续视情况可续期至 25 年)后无偿移交(赠送)”属 BOT 式条款,与项目性质不符——若按 BOT 执行,项目性质已变,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程序并重设期限与对价 (二十一)异议事项 21:场地租赁与期满无偿移交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乙方承担全部投资与风险,仅取得 20 年不确定经营权 (二十二)异议事项 22:招标文件未设任何效率、发电量或衰减指标,唯一量化标准“完好率 80%”定义不明,与 25 年衰减曲线临界,移交验收无法执行 (二十三)异议事项 23:模板残留、条款空转与文字错误。
回复:涉及异议事项1、2、3、4、5、12、19中提及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前后不一致表述的,详见澄清部分;涉及异议事项6、7、8、9、10、11、14、20、21、22、23未提出实质性问题,无法答复;涉及异议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无该★实质性条款,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核实;涉及异议事项15,本项目已同步提供评估报告供潜在投标人下载,各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该报告内容,考虑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及自身成本等因素,自行衡量、考虑投标报价;涉及异议事项16,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涉及异议事项17,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活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内容不属于项目必须公开披露内容,无须在招标文件内体现;涉及异议事项18,本项目价格均统一为含税价,各潜在投标人须依据自身纳税主体身份,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进行报价。
3.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基于上述异议事项,本次招标不具备法定条件,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撤销本次招标;如招标人决定继续招标,则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招标。具体请求如下: (一)程序事项 恳请撤销本次招标,终止本次招标活动,撤销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在作出处理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暂停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如招标人认为尚可继续招标,则至少应补齐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与权属资料,修正本函所指全部实质性条款矛盾,并重新编制用户需求书与合同文本后重新招标;整改后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原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澄清(更正)方式在原招标文件上直接修改,新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 上述整改涉及项目定性、服务期限、移交对价、评审规则、税费与支付等实质性内容,均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恳请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有效期;并对下列请求逐条书面答复处理意见,不采纳的请说明法律依据。 (二)项目定性与服务期限 恳请书面明确本项目性质系“公有物业有偿使用(屋面租赁)”,还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BOT)”,并说明认定依据;同时公开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实施方案(运作方案)批复及国有资产出租的评估与决策文件。 恳请统一期限口径:明确移交是否发生在第 20 年、“续期 5 年”系乙方的权利还是双方协商事项。若拟按 25 年移交,请将 25 年作为确定性条款写入,删除“协商确定”“同等条件下”等使期限不确定的表述。 恳请统一续期表述:删除“同等条件下”“协商确定”等限制性表述,在“双方协商续期”与“乙方有权要求续签”之间择一,并明确续期租金的定价规则(首期单价、届时评估价或物价指数)、续期期间的自用电价适用规则与移交义务。 若本项目按特许经营(BOT)定性,恳请停止本次招标,重新履行特许经营方案编制与审定、特许经营者竞争性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等程序,并将期限延长至 25—30 年、免收或大幅降低有偿使用费、建立投资回报与价格调整机制、设置提前终止补偿。不得以“有偿使用”名义招标、以“BOT”名义取得资产。 (三)基础资料与信息披露 恳请补齐获取招标文件、提疑、答疑、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投标截止、开标评标等全部时间节点,并确保答疑截止与投标截止的间隔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恳请更正第 6 页“资金预算:无;资金来源:/”与第 12 页须知第 2.1 条“资金来源已落实”之间的矛盾表述。 恳请明确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如组织,统一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并载明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及可进入范围;如不组织,允许潜在投标人自行联系各点位产权或使用单位进入,并公布 20 处点位的对接人与联系电话。 恳请提供逐点位可建性资料:建筑竣工图或屋面平面图(标注女儿墙、设备基础、避雷带、检修口)、屋面结构形式与设计荷载、防水层做法及最近修缮时间、屋面现状照片、周边遮挡说明、产权证明、既有配电房位置与变压器容量。 恳请提供 20 处物业近 12 个月逐月用电量、最大负荷、负荷曲线、现行电价类别、变压器容量与可接入容量及并网接入方案。 恳请提供 6.50 元/㎡/年最低限价的租金评估报告(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可比案例、评估结论),明确评估对象为屋面租金,并说明租金中是否已计入期满移交的资产折让、以何方式计入;如已计入,请列明折让金额与计算方式;同时提供 0.45 元/度电价的构成与测算依据。 恳请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效的项目建议书、初步方案(辐照资源与年等效利用小时、逐点位发电量测算及全部假设参数、接入系统初步方案、投资估算、财务测算);如客观不存在,请书面说明 6.50 元/㎡ 与 3.7703MWp 的形成过程。 恳请锁定计费面积:以招标文件所列面积表为计费上限,超出部分不计费;面积核减的按比例调减总价并退还未履行期间租金;测量机构由双方共同确认,测量图纸与面积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回复:涉及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前后不一致表述的,详见澄清部分;涉及招标文件、提疑、答疑、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投标截止、开标评标等全部时间节点详见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活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内容不属于项目必须公开披露内容,无须在招标文件内体现。各潜在投标人可根据目前所能获取的材料,考虑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及自身成本等因素,选择是否参与后续投标。
4.(四)条款矛盾与文本统一 恳请将建设期有偿使用费统一为“建设期 6 个月免收”,并同步修改第 26 页、第 41—42 页表格中的相反表述;若真实意思为“不免除”,请同步修改第 7 页、第 40 页★条款并说明理由。 恳请将建设期起算统一为“双方签订物业天面移交确认书之日”,并明确招标人应于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完成全部 20 处物业移交,逾期按日顺延免租期并赔偿实际损失;移交确认书逐处签署,未移交点位不计入建设期与运营期。 恳请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退还时点与退还比例,并接受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如仍需跨年占用部分保证金,请说明其与风险敞口的对应关系及资金占用成本的处理。 恳请统一合同版与用户需求书版:第 26 页与第 42 页付款条款(前者多“10 个工作日/5 个工作日”两句)、第 28—29 页与第 45 页移交条款,并明确二者冲突时的适用顺序。 恳请全文统一主体称谓为“甲方(招标人)”,删除“政府方”“实施机构”“采购人”及“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的表述;删除须知第 6.4 条“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改为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并纳入异议程序。 恳请对全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以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为准”“其余未尽事宜根据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等至少 16 处开口表述作闭环处理:删除第 24 页“以招标人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及第 40 页★6 项“签约时对出租物业数量及屋面面积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及适量增加或减少……并有权对建设方案作出调整要求”;明确上述表述一律不适用于标的与点位、面积与装机容量、有偿使用费单价与年度总额、运营期限与起算、续期、期满处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实质性内容;确需细化的,仅限文字性、非实质性内容,且须经中标人书面确认;并在合同中增设文件解释顺序条款(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五)权利义务与风险配置 恳请增加提前终止补偿条款:因政策、规划、征收、物业权属变化等非乙方原因终止的,按“未摊销投资余额+合理收益”或第三方评估公允价值予以补偿,于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补偿未达成一致前,乙方无交还物业的义务,且不承担逾期占用责任。 恳请删除“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改为按届时评估的未折旧净值补偿,或允许乙方在 90 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恳请删除“逾期 15 天视为乙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所有权”,改为依法提存、拍卖或由乙方自行拆除,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乙方。 恳请明确屋面与房屋本体责任界面:由招标人提供 20 处屋面的结构形式、设计荷载、防水层做法与修缮记录;结构复核可由中标人自行委托并承担费用,但交付前已存在的渗漏、结构缺陷应由招标人修复或相应调减租金,因乙方施工或运维直接导致的由乙方负责,原因不明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并按结论分担。 恳请增设点位剔除权与可建性确认程序:因结构安全、防水现状、产权瑕疵、接入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点位,乙方有权剔除,租金按实际可建面积调减,不视为违约、不影响其他点位运营期。 恳请对等设置招标人违约责任(逾期移交按日按当年有偿使用费日均额的 2 倍计付、逾期退还保证金按同期 LPR 计息、擅自调减标的面积超过 5% 的乙方有权解除并索赔),并列举“重大违约”的具体情形、设定不少于 30 日的整改期、明确其认定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或第三方评定。 恳请将故障响应时限调整为“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场、一般故障 48 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 72 小时内修复”,区分工作日、节假日与夜间;按《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删除“第一安全责任人”表述,明确由乙方投保财产一切险与公众责任险。
回复:涉及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前后不一致表述的,详见澄清部分;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5.(六)期满移交与对价 若本项目定性为有偿使用(屋面租赁),恳请删除第 28—29 页、第 45 页“期满将光伏电站(储能)产权无偿移交给甲方”的条款,改为由乙方期满后自行拆除并恢复屋面原状,或由甲方按届时评估价值折价补偿。 若坚持要求期满无偿移交,恳请重设对价并择一明确:A. 免租或大幅降低租金+期满无偿移交;B. 维持 6.50 元/㎡/年+期满电站归乙方或由甲方按届时评估残值补偿;C. 维持租金+延长运营期至 25 年,将续期改为乙方单方选择权、租金 25 年不调整;同时说明选择理由及测算依据。 恳请明确移交范围(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软件许可、监测平台账号与数据、并网批复、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保险权益、剩余质保权益)、移交时点与验收程序,以及不合格的处理方式(限期修复/按差额折价/延长缺陷责任期,不得仅以拒收处理)。 恳请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内容、标准、测试方法、费用上限与超支分担,以及逆变器(第 10—12 年)、监控设备(5—8 年)等中期更新的责任主体;若由乙方承担,应在租金或电价中预留更新资金或相应延长运营期;并明确移交后光伏板报废拆除责任、备案主体与并网协议的变更义务、剩余质保权益的转让程序。 (七)报价、评审与税费支付 恳请统一价格评分与同分排序的逻辑(现“价高者得”与“报价由低到高”指向相反),改为“同分时报价高者优先”或“技术商务得分高者优先”;删除须知第 22.3 条,或明确其仅在报价低于 6.50 元/㎡/年时适用并公布量化判断标准;公布底价形成依据,设置最高限价或异常高价澄清程序,删除第 33.5 条、第 34.4 条与本项目实际不符的表述。 恳请删除“全部产值、税收均留存于三角镇”的★条款,或将其调整为非实质性一般承诺、不作为否决投标依据;明确中标人有权设立项目公司持有项目资产(不视为“转卖”)、可为项目融资设定资产抵押或收费权质押(移交日前解除即可)。 恳请明确“有偿使用费”的税目与适用税率(征收率)、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口径,并明确 0.45 元/度适用销售电力 13% 税率;《开标一览表》增设“不含税单价”“税率(征收率)”“价税合计”三栏,评审以不含税单价为基准或按同一税率换算后比较;增加税率变动联动条款。 恳请将“其他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改为各方依法各自承担法定纳税义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印花税由双方各自缴纳),无偿移交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甲方承担或在租金中单列;明确甲方收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税率,未依约开票的乙方有权暂缓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恳请明确首年租金按实际天数÷365 折算、“建设期结束”以并网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删除或改写“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付款流程时间”;并约定合同提前终止时按未履行月份比例退还已收租金、30 日内付清;同时增补电费结算专条(抄表日、账单送达、付款期限不少于 30 日、逾期违约金、对账争议复核、欠费超过 60 日可依约停止供电、使用单位欠费不免除租金但可申请延期)、计量表计提供与校验(误差超 ±2% 据实退补)、线损分摊,以及租金与电费不得抵销或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抵销。 (八)技术指标与移交验收(如若移交) 恳请增设效率与发电量指标:首年系统性能比 PR≥80%、首年发电量保证值(kWh/kWp)、逐年衰减上限(首年≤2%、第 2 年起≤0.55%/年)、25 年末组件功率≥80%、运营期年均可用率≥98%;并将“完好率”定义为移交前连续 12 个月的性能比考核(PR≥75%、组件功率抽检≥80%、逆变器可用率≥98%),或明确其为台数口径还是容量口径。 恳请明确测试标准(GB/T 39857—2021、NB/T 10394—2020、IEC 61724-1)、测试条件、具备 CNAS/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费用承担与不合格处理;补充运维标准(清洗周期、故障考核、发电量考核、监测与数据报送)及考核不达标的后果。 (九)文件编制质量 恳请对下列问题全面校核更正:第 44 页序号“201)”、第 41 页“采购人”与“招标人”混用、第 72 页招标代理费承诺书表述顺序、第 30 页与第 72 页争议解决条款冲突(法院管辖与北海国际仲裁院并存,只能保留一种);并将第 33—35 页附件 1(现为户用光伏用户手册)替换为适用于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的技术要求与运维规程。 恳请删除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远期建设方案”(5 分)并将分值调整至客观量化项,细化 48 分主观评分项的档次标准与判定依据。 (十)后续 如招标人未在本函送达后 3 日内答复,或拒不撤销本次招标,异议人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向中山市三角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及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保留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回复:涉及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前后不一致表述的,详见澄清部分;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题1:针对用户需求书第一条3款,期满无偿移交相关约定的澄清提问。 关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期满无偿移交的相关约定,我方提请招标人进一步明确以下事宜: 根据招标文件,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乙方需将光伏电站设施无偿移交给招标人。现就移交后的权责边界问题,请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1)安全生产责任划分?:项目合作期结束、资产完成移交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电站后续的运营及运维所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将完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费用承担?:资产移交甲方后,若后续发生电站拆除或屋面恢复等相关费用,是否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建议将上述移交后的责任划分、拆除及屋面恢复等具体事宜,在正式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予以详细规定,厘清甲乙双方责权。
回复:资产移交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对应资产的安全运维等相关责任由资产接收方承担。中标后双方可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补充协议对移交完成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拆除、屋面恢复等后续权责进一步细化明确。
7.问题2:招标文件仅约定中标人向使用单位收取电费,未明确电费结算流程、付款责任主体及逾期处置机制。为保障项目20年稳定履约,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1)是否可明确电费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①由招标人代收代缴各用电单位光伏自用电费;②由投标方与各实际用电业主单位直接据实结算,招标人承担电费收缴协调义务。 (2)若用电业主单位逾期支付电费,我方是否有权向欠费主体进行追偿。 如招标阶段不便予以固化上述条款,恳请招标人同意,在中标后合同签订阶段,通过补充协议进一步完善电费对账、开票、付款、逾期处置的相关条款。
回复:后续中标后签订合同阶段,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就电费结算模式、对账开票流程、付款安排、逾期欠费处置及追偿等实操事宜予以细化约定,结算电费主体原则为各用电单位,相关责权以双方商议的补充协议为准。
8.问:投标文件是打印出来再签字盖章吗?还是要求要用电子签章?
回复:满足“本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全部投标文件均应制作成PDF格式电子文件,文件大小应满足交易平台的要求。投标文件中需要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档或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手签后扫描成电子文档。”即可。
二、澄清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19页“25.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3)如以上都均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现修改为“25.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有偿使用费报价含税单价报价由高到低;(2)技术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3)如以上都均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原招标文件第25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现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3.原招标文件第26页“二、项目内容”中“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期不免除有偿使用费)”,现修改为“本项目建设周期为自双方签订物业天面移交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期6个月免收有偿使用费)”;
4.原招标文件第26页“三、付款方式 有偿使用费按年度支付:首年有偿使用权费用为自建设期结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年起于当年1月31日前支付全年有偿使用权费用。涉及乙方付款的事项,甲方应给予乙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付款流程时间;涉及需乙方盖章确认的文件,招标人应给予乙方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用印流程时间。其余未尽事宜根据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现修改为“有偿使用费按年度支付:首年有偿使用权费用为自建设期结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年起于当年1月31日前支付全年有偿使用权费用。”;
5.原招标文件第26页“四、保证金及税费 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自然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大写: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当项目通过供电局验收并网后,甲方不计息退还保证金¥ (大写:人民币 元整);当项目运营期结束后,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甲方不计息退还剩余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转账支票或银行保函。
注:乙方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除甲方收取有偿使用费外(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其他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现修改为“四、税费 除甲方收取有偿使用费外(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其他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6.原招标文件第41页“三、项目内容”中“运营模式 由中标人负责投资建设光伏并运营,每年向采购人缴纳有偿使用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现修改为“运营模式 由中标人负责投资建设光伏并运营,每年向招标人缴纳有偿使用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7.原招标文件第44页“201)”,现修改为“20)”;
三、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本答疑澄清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市三角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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