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505060016-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宁乡市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
供应商(乙方):宁乡顺泽广告经营部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二环南路与新康路交汇处(格林春天6栋10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常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日常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099120 |
合计金额小写:109912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玖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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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日常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NXCG-F202505060016
3、项目内容:日常广告文印类服务采购,包括录入、打印输出、黑白/复印、打印、彩色打印/复印、彩色/黑白印刷、红头文件印刷、刷胶、胶装、 打孔装订、封面制作/输出、扫描、修图、PPT 设计、座位牌、广告制作安装等内容(具体内容以清单为准)。
二、项目总价及支付方式
1、项目采购预算总价为人民币壹佰零玖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1099120),最终价款以按实结算金额为准。
2、合同价款按实际成交业务总量进行结算确定,结算价格按照乙方成交分项单价进行结算,具体详见附件项目清单。
3、乙方在申请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4、乙方指定收款信息
户 名:宁乡顺泽广告经营部
账 号:810000247714000001
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其他要求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乙方服务承诺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玉潭支行(宁乡顺泽广告经营部:810000247714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01 ——2026-07-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简易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乙方服务承诺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黄丹 | 法定代表人: | 周湘君 |
委托代理人: | 黄丹 | 委托代理人: | 周湘君 |
附件列表:
- 宁乡顺泽广告经营部响应文件.pdf
- 专用合同条款.pdf
- 日常广告设计-招标文件.docx
- 成交通知书(2).pdf
-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docx
- 关于成交合同延期上传采购网的情况报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