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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增补人员补充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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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增补人员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505130024-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上黎家坡43号

供应商(乙方):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10号联晟大厦6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增补人员补充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补充人员补充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在主合同基础上增补物业绿化兼保洁人员1人,费用标准参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物业管理费评审指南》执行。服务内容、验收要求和标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其他条款等按主合同执行。153884.6

合计金额小写:53884.6

合计金额大写:伍万叁仟捌佰捌拾肆元陆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物业服务补充合同

金额明细:

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人员费

用单价

合 价

备 注

1

绿化员(兼保洁员)

1

47069.00

47069.00

费用标准参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物业管理费评审指南》执行,绿化员财评年费用标准47069元/人

2

管理费

3765.53

第1项*8%

3

税金

3050.07

第(1+2)项*6%

费用合计

53884.60

∑(1-3)项

说明:服务期限内主合同重新招投标,为方便管理,本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费用按实结算,合147.63元/天(计算方式:53884.6元/365天)。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剪修及时,无枯枝死枝及病虫害现象。

(3)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4)根据季节和天气对植物进行浇水、施肥、松土和补栽苗木。

(5)完成学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

(6)兼保洁外围清洁及清运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在主合同人员配置基础上增加绿化员(兼保洁员)1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主合同执行。

4.其他要求

按主合同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签订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号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7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科大支行(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31302888013000811156)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24 ——2026-07-23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主合同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主合同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主合同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主合同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主合同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主合同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主合同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处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主合同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主合同执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主合同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主合同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王星法定代表人:黄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闯委托代理人: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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