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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天都青年公寓4#楼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三次)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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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天都青年公寓4#楼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经区天都青年公寓4#楼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三次)

项目编号

2026AJJCJ00010

委托方

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381260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2月6日9:00始至2026年2月2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2月6日9:00始至2026年2月2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经区天都青年公寓4#楼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

/

/

约10

6

1.728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经区天都青年公寓4#楼楼顶。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租赁场地的用途仅为通信基站场地。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出租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诺不改变标的用途、标的结构和标的使用性质、不超越标的相邻产权界限。承租人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标的进行装修前须按规定报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承租人须履行报批手续。承租人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1.特别说明:

(1)标的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标的及标的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标的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委托方按标的现状交付,承租人确认已对租赁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标的;如该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标的主体结构、标的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承租人同意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225015684351000002001878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若非成交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367324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序 言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场地)由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授权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经营、管理,并开具相关税票。

为构建畅通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

第一条:租赁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标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m²                      租赁用途:通信基站场地  

乙方使用租赁标的必须符合标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 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本项目不提供免租金装修期。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 给甲方(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单位: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022001021000002369)。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递增情况 无递增 。租赁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租金价格。

4.2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单位: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022001021000255426)。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计费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标的交付

5.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向乙方交付标的,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2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甲方按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标的交付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标的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装修改造

6.1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限。乙方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房屋进行装修前需按规定报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乙方须履行报批手续。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乙方承诺改造或升级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等部门的使用规范,符合验收标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3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标的收回

7.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

7.2乙方交还标的时须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对于该标的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7.4乙方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标的、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标的退还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标的。

7.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标的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标的。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标的租金并提供收款票据。

8.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8.3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维修。

8.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6甲方应保证租赁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9.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4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 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6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9.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甲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乙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 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4.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拆迁范围的。

10.4.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10.4.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0.5.1擅自将该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10.5.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10.5.3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租金) 的 。

10.5.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主体结构的。

10.5.5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10.5.6擅自改变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标的租赁用途的。

10.5.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10.5.8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9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实施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租金) 。

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 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 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首年租金总额的0.5%)元/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租赁关系终止的,乙方发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甲方按标的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 标的。如该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标的主体结构、标的的屋顶漏水、在 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合同中 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14.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4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租赁证》(如按规定需要),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5租赁期内, 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6如因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  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 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7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14.8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不造成损害。

14.9租赁期内如遇他方干扰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行,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4.10经乙方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标的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租赁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合作创新园。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户)

甲方(出租方):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概况

1、租赁房屋位置:

2、房屋建筑面积:

3、租赁房屋用途: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5、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乙方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厂房和仓库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必须依法对经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及时登记和定期检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必须保证使用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9、乙方对运输车辆安全负责。运输车辆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20、乙方不得擅自设置叉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装置。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

(二)商业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乙方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7、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9、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2、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5、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6、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住房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不得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6、乙方应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7、乙方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8、乙方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

9、乙方应遵守应急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2、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写字楼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及相应的共有部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乙方对承租房屋及相应的共有部分区域内(需管理的共有区域自行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中体现)既有的消防设施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7、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8、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19、乙方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工作联系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甲方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l、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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