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 南宁市马山县国有农贸市场资产20年经营权整体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6-797 | 挂牌价格 | 5,855.37万元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年10月1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年10月23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资产概况 | 本次公开出让的标的为马山县正常运营17个国有农贸市场资产经营权,经营权范围包含市场整体运营管理权、摊位及商铺合法出租权、市场日常维护管理权、合规增值服务经营权(不含土地所有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整体出让。出让期限为20年。 17个国有农贸市场中,县城农贸市场已配齐标准化水电、消防、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经营业态覆盖生鲜肉类、时令果蔬、熟食卤味、水产、粮油、日用百货等全民生品类,硬件设施完善,可直接投入规范化运营;乡镇农贸市场已完成基础硬件改造,具备常态化经营条件。乡镇农贸市场已完成基础硬件改造,具备常态化经营条件,受让方可根据运营标准自主投入资金开展设施提质升级。 标的按现状转让,详见资产转让明细。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
资产转让明细 | ||||||
序号 | 标的所含项目 | 地址 | 用地面积(m²) | 建筑面积(m²) | 建筑主体结构 | 备 注 |
1 | 白山商贸城农贸市场(马山商贸市场原鸡行) | 马山县白山镇新兴大道北一巷 | 880.91 | 432.91 | 钢棚结构 | 白山商贸城农贸市场总摊位数738个 |
白山商贸城农贸市场(马山商贸市场副楼) | 马山县白山镇新兴大道北一巷173-1号 | 835.81 | 1,929.73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白山商贸城农贸市场(马山商贸市场主楼) | 马山县白山镇新兴大道北一巷173号 | 5,129.12 | 10,797.5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2 | 城东农贸市场 | 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85号 | 1,519.07 | 1,519.07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城东农贸市场总摊位数48个 |
3 | 古零农贸市场铺面 | 马山县古零镇古零村古零新街67号 | 335.36 | 406.09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古零农贸市场总摊数103个 |
古零农贸市场肉行 | 马山县古零镇古零村古零新街 | 479.77 | 444.2 | 钢棚结构 | ||
古零农贸市场成衣行 | 马山县古零镇古零村古零新街 | 589.96 | 546.22 | 钢棚结构 | ||
古零农贸市场农产品行 | 马山县古零镇古零村古零新街 | 348.48 | 296.55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4 | 杨圩农贸市场 | 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村新街4号 | 1,368.46 | 1,382.46 | 钢棚结构 | |
5 | 古寨农贸市场百货行 | 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新街210号 | 434.02 | 338.38 | 钢棚结构 | 古寨农贸市场总摊位数88个 |
古寨农贸市场肉行 | 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古寨街215号 | 623.00 | 1,312.64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6 | 里当农贸市场百货行 | 马山县里当乡里当街 | 519.16 | 477.19 | 钢棚结构 | 里当农贸市场总摊位数125个 |
里当农贸市场肉行 | 马山县里当乡里当街 | 379.04 | 815.99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7 | 金钗农贸市场饮食行 | 马山县金钗镇解放街113号 | 1,053.5 | 1,053.5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金钗农贸市场总摊位数272个 |
金钗农贸市场成衣肉行 | 马山县金钗镇南粉街206号 | 1,277.99 | 1,174.89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金钗农贸市场鸡鸭行 | 马山县金钗镇中学街181号旧政府小区45栋 | 341.62 | 341.62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金钗农贸市场牛羊行 | 马山县金钗镇中学街181号旧政府小区47栋 | 340.67 | 340.67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8 | 乔利农贸市场 | 马山县乔利乡乔利村乔利街208号 | 1,002.59 | 1,002.59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乔利农贸市场总摊位数113个 |
9 | 林圩农贸市场 | 马山县林圩镇林圩街 | 7,077.18 | 1,720.78钢/1,878.04混 | 钢架棚/钢筋水泥混泥土 | 林圩农贸市场总摊数406个 |
10 | 片联农贸市场 | 马山县林圩镇片联村片联街 | 868.22 | 770.53 | 钢架棚 | 片联农贸市场总摊数80个 |
11 | 高德农贸市场 | 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高德街 | 492.28 | 492.28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高德农贸市场总摊数120个 |
12 | 周鹿农贸市场肉行 | 马山县周鹿镇周鹿中心街396号 | 834.9 | 834.9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周鹿农贸市场市场总摊数262个 |
周鹿农贸市场饮食行 | 马山县周鹿镇周鹿中心街397号 | 971.04 | 969.19 | 钢架棚 | ||
周鹿农贸市场百货行 | 马山县周鹿镇周鹿中心街398号 | 496.23 | 493.79 | 钢架棚 | ||
周鹿农贸市场成衣行 | 马山县周鹿镇周鹿中心街399号 | 690.8 | 678.3 | 钢架棚 | ||
13 | 石塘农贸市场原肉行 | 马山县周鹿镇石塘村石塘街304号 | 280.12 | 276.22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石塘农贸市场总摊数32个 |
石塘农贸市场百货行 | 马山县周鹿镇石塘村石塘街305号 | 916.11 | 726.2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14 | 双联农贸市场 | 马山县周鹿镇双联村双联街103号 | 800.29 | 653.22 | 钢架棚 | 双联农贸市场总摊数27个 |
15 | 永州农贸市场原鸡行 | 马山县永州镇永固街农贸市场2号 | 423.14 | 423.14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永州农贸市场226个(含州圩市场59个) |
永州农贸市场 | 马山县永州镇永固街农贸市场1号 | 2,650.56 | 2,048.75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永州农贸市场旧街 | 马山县永州镇永固街农贸市场3号 | 247.87 | 247.87 | 钢架棚 | ||
16 | 州圩农贸市场百货行 | 马山县永州镇州圩街上农贸市场1号 | 531.2 | 500.68 | 钢架棚 | |
州圩农贸市场肉行 | 马山县永州镇州圩街上农贸市场2号 | 573.28 | 544.15 | 钢架棚 | ||
17 | 加方农贸市场成衣百货行 | 马山县加方乡加方街 | 1,346.00 | 1,153.25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加方农贸市场总摊位数112个 |
加方农贸市场猪肉行 | 马山县加方乡加方街 | 444.36 | 480.37 | 钢筋水泥混泥土 | ||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受让方需对资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归属、场地现状、配套设施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自愿按资产的现状和经营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成交。 3.若该项目进入竞价环节,则每次最低加价为50,000.00元,或按50,000.00元的整数倍加价,经营权出让合同按最终成交价格签约。 |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出让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出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让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马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马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注册地(住所) | 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东一里1号 | |
负责人 | 磨天智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 | |
经济类型 | 行政单位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501247717219571 | |
经营规模 | -- | |
资产出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马山县人民政府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马山县财政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马山县财政局 | |
批准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山县国有农贸市场资产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马政复〔2026〕33号 | |
批准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855.37万元 | |
价格说明 | 20年经营权总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经营权期限 | 20年 | ||
与出让相关其他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 ||
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 2.具有农贸市场或商业运营管理经验,企业法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摊位出租、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或相关内容。 3.意向方需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无消防安全事故及行政处罚。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的查询报告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无消防安全事故及行政处罚记录、无经营异常状态。 5.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链接])的查询结果中显示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6.信用中国网站([链接])查询报告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7.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8.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统一结算。 | |
报名所需 提交材料 |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链接])的查询报告; 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 ([链接])的查询结果截图; 6. 信用中国网站 ([链接])的查询报告; 7. 标的状况确认书; 8. 承诺书; 9.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直接原件扫描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转让,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受让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经营行为须契合政府稳菜价、保民生相关政策目标,合理控制摊位租金,保障周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摊位租金应符合市场化定价,但不得因追求商业利益而影响市场公共服务功能。 3、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经营权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可依市场经营需要对外招租,征集终端租户,但不得以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转移经营权。 4、受让方应妥善使用和保护市场资产,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1)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或擅自转租转让经营权的; (2)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农贸市场连续停止运营超过30日的; (3)严重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4)拖欠出让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 (5)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6、20年经营权出让期届满后,经营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方投资建设的不可移动设施归转让方所有,不作价补偿;可移动设施由受让方在移交前自行处置。 7、受让方成交后,应履行如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保证农贸市场正常运营,不得擅自关闭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用途。 (3)维护农贸市场卫生环境和经营秩序,优先保障民生供应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规范。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5)按时足额支付经营权出让价款。 (6)负责市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合同期满移交时应确保设施完好。 (7)无条件配合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民生保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综合治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等公益性工作,严禁无故停业、擅自关停市场。 8、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1)逾期付款违约: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的,按日加收未支付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取消其竞得资格。 (2)违规运营违约:受让方出现业态违规、安全隐患、租金超标、运维缺位等违规行为的,转让方有权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合同,收回出让经营权。 (3)擅自转包违约:受让方存在转包、分包经营权或擅自改变市场经营用途等严重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转让方违约: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开展、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原渠道返还竞买人保证金,并依法赔偿竞买人直接合理经济损失。 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经营权出让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10、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B座 9楼,电话:0771-2856762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1,7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23日17:00前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银行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经营权出让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转让方的黑名单,且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处置 方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价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受让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的; (9)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附件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附件2:标的状况确认书 附件3:经营权出让合同 附件4:承诺书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谯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5837325、 1937718770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2856762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5705627 | |||
联系地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链接])及第四产权([链接])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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