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AI算力采购项目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AI算力采购项目”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问1:质疑事项1:所招标的设备名称及型号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第五章 技术商务要求中的采购内容
质疑事项2:标的物不明确,请贵行明确此次招标的标的物内容,如算力设备采购、算力服务采购等,如不明确,将造成投标人理解偏差或竞争不公。
事实依据2: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投标总报
质疑事项3:标的物不明确,请贵行明确此次招标的标的物内容,如算力设备采购、算力服务采购等,如不明确,将造成投标人理解偏差或竞争不公。
事实依据3: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投标总报价(不含税)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含税投标总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答1:本次招标设备无品牌型号要求,具体招标设备(AI算力服务器、AI算力交换机)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一、项目需求”中“(一)采购内容” 。
答2:本次招标内容分为采购内容(AI算力服务器9台、AI算力交换机2台)、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一、项目需求”中“(二)服务要求”),招标内容清晰。
答3:本次招标内容分为采购内容(AI算力服务器9台、AI算力交换机2台)、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一、项目需求”中“(二)服务要求”),招标内容清晰。
问2:我方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现就招标文件中“若提供的案例为服务器销售案例,案例中供货品牌须为本项目投标品牌,要求一个设备制造商对同一品牌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提供委托函加盖制造商公章,格式自拟),且制造商和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同一品牌设备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的相关要求提出以下质疑,恳请贵方予以澄清或修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不得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要求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请招标人删除授权文件要求。
答: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问3:质疑: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二)服务要求规定“7.服务期结束后,投标人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设备赠送招标人处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根据财政部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由于本项目服务期为5年,赠送行为发生在5年后,我公司在投标阶段无法按照上述管理办法规定满足此招标文件要求。同属国有企的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将此设备购买后,将生产设备提供服务给招标人,更是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这样的设置已对全部国有企业进行差别待遇,请招标人修改。
答:本项目采购实施后,AI算力设备运行的数据为招标人核心商业数据,数据具有保密性,本项目招标设备(AI算力服务器、AI算力交换机)所有权归招标人所有,相应表述已做修改,详见招标文件补遗部分。
问4:质疑一: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格资质要求5.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中要求提供一个类似项目实施案例,此处相关要求和所需提供资料有歧义,请招标人明确:该实施案例是提供投标人签订的实施案例,还是投标设备制造商签订的实施案例?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六)其他要求规定“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算力服务的所有设备均要求为2025年3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全新设备”,请问招标人2025年3月1日这个时间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开标完毕后,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到中标方提供设备至少应在7月及以后,既然招标人要求了要提供全新设备,为何又要接受2025年3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次新设备,而不直接要求设备需要在招标文件挂网后生产的全新设备?是否有特定供应商有存货需要销售,从而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实现对其他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分为了《服务合同》和《设备采购安装维保合同》两个合同格式,《服务合同》中采用服务费的形式计价,《设备采购安装维保合同》中采用设备货款的形式计价,请问这两个合同是投标人中标后选择其一签订还是两个合同都需要签订?
若都需要签订,那么投标报价是否应当拆分为设备费用和服务费用?但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中三、付款要求又仅有根据服务情况支付合同价款的描述,并无设备款项付款条款描述,前后矛盾,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若选择其一签订招标文件中也无设备款项付款条款描述,请招标人补充。
无论是哪种方式签订,在开标一览表格式中也仅有投标设备及型号单价报价,并无服务费报价,此处整个招标文件形成矛盾,请招标人明确。
质疑四:本项目付款方式为按年支付,付款周期长达5年,且为满足本项目付款条款,需投标人在中标后提供全部的设备以满足合同第一笔付款条款,变相的要求了投标人全垫资为招标人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项目实则是设备采购及安装运维,招标人通过这样畸形的付款方式将自身的出资责任转嫁给投标人,实则是为拖欠设备款项,且长达5年时间,有为国家提倡的保障企业款项支付的大政策,请招标人调整付款方式。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提供案例为服务器销售案例,案例中供货品牌须为本项目投标品牌,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案例必须为投标人的实施案例,即投标人提供的案例不限于投标人自己的案例,案例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案例为服务案例,投标人提供的案例须为投标人的实施案例,案例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答2:本项目立项时考虑使用最新设备的同时,兼顾了设备交付的可行性,故要求设备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日(含)以后,没有对投标人差别对待,未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3:如中标人为资格审查提供服务案例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服务合同》”版本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资格审查提供服务器销售案例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设备采购安装维保合同》”版本签订合同。同时,均要求投标人提供所销售设备或提供服务的设备的品牌及型号。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前附表3.2项已对投标报价做出详细要求,本次招标内容为设备(AI算力服务器、AI算力交换机)及设备相关服务,设备相关服务报价均包含在设备(AI算力服务器、AI算力交换机)报价中。
答4:本条款将放宽付款条件要求。本条款已修改,详见招标文件补遗部分。
二、招标文件补遗部分:
1. 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一、项目需求”(二)服务要求中“7.服务期结束后,投标人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设备赠送招标人处置。”条款。
2.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一、项目需求”(一)采购内容中增加“备注:本次招标设备(AI算力服务器9台、AI算力交换机2台)所有权归招标人所有。”
3.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三、付款要求”中“1.合同生效后,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算力设备私有化部署并验收合格后(完成设备加电运行),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2.在合同履行一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3.在合同履行两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4.在合同履行三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5.在合同履行四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6.在合同履行五年后,服务验收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根据供应商后评价结果支付合同尾款。”修改为“1.合同生效后,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算力设备私有化部署并验收合格后(完成设备加电运行),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2.在合同履行一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3.在合同履行两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4.在合同履行三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5.在合同履行四年后,服务情况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6.在合同履行五年后,服务验收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根据供应商后评价结果支付合同尾款。”
4. 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6月27日09:30时,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和接收投标文件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注: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
招 标 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AI算力采购项目答疑补遗通知(定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