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贵安管财采投处〔2025〕1号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1幢(7)1单元27-3号[西湖社区]
被投诉人: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栋7层
投诉人参加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项目编号:ZFCG20250909024)”竞争性谈判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10月10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二次招标时,质疑人也是以 “SJ/T 112362020、SJ/T 106942022、WJ21462016、GB/T11982.22015 四项现行标准 + CMA检测报告” 响应静电地板要求,开标并未废标,专家评审完后我公司还排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次三次招标此处响应资料完全一致,却被认定为 “不符合”废标,如果第二次投标认定为废标,那我公司第三次投标时就会改正,肯定就不会废标。那么第二次的专家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两次评审标准存在明显不一致,违反政府采购 “公正评审” 原则。
2.代理机构认定 “质疑人未提供符合 SJ/T 107962001 标准的 CMA 报告” 构成 “商务实质性不符合”,属于对采购文件 “商务要求” 条款的错误解读—— 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中一定要出现 “ SJ/T 107962001 标准”字眼,仅要求 “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SJT107962001标准是2001年出台的,很老的一个标准,质疑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用了4个现行标准组合完全满足甚至优于JT107962001标准,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本局受理投诉事项为:
二、调查事实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且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其作出的投诉答复书及提交的有关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本局已调阅采购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结合磋商小组的评审意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的投诉答复意见及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针对投诉事项1审查认为:“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一次采购时,项目序列号为: P52018220250008ZC,项目编号为: ZFCG20250815084,项目名称为: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第二次采购时,项目序列号为: P52018220250009NW,项目编号为: ZFCG20250827040,项目名称为: 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二次)。第三次采购时,项目序列号为: P5201822025000ADH,项目编号为: ZFCG20250909024,项目名称为: 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每一次采购,均须单独组建谈判小组,每一次采购,均为一个独立的采购行为和程序。上一次采购组建的谈判小组的评审结果,不是下一次采购组建的谈判小组评审的依据,下一次采购组建的谈判小组的评审依据是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资料,本次谈判小组依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认定投诉人不通过商务实质性审查,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审查认为: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第(六)条第1项规定为:“静电地板需提供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且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中表述为:“我公司承诺1.静电地板需提供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且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第102页的“商务要求承诺函”中表述为:“本公司郑重声明,我单位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二节商务要求的所有要求:…其他:1.静电地板需提供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且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时,在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附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AS6511AP)中所列的检测依据为:“SJ/T 11236-2020,SJ/T 10694-2022,WJ 2146-2016,GB/T 11982.2-2015”,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与所附检测报告两者并不一致,谈判小组依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作出的评审认定无误。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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