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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二次)质疑公示

贵州省 竞争性谈判 202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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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50009NW项目名称: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二次)

品目编号:P52018220250009NW001品目名称: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1幢(7)1单元27-3号[西湖社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贵公司发布的涉案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载明:"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 3 家,因有 2 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并据此作出废标处理。现质疑人作为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对上述废标理由的事实依据存在异议,特请求贵公司明确披露被认定为 "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 的两家供应商具体名称及相关认定依据,并对可能存在的虚假投标行为进行核查。

事实依据:1.质疑人具有合法质疑主体资格且享有信息知情权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人作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中标结果及废标理由提出质疑。贵公司公告中关于 "两家供应商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 的表述直接影响质疑人的中标资格,与质疑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含关键信息,贵公司未披露具体供应商名称及认定依据,导致质疑人无法核实事实真实性。​

2.品牌认定的两种情形及法律后果分析​

贵公司对 "两家供应商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 的认定无外乎两种情形:​

(1)若认定质疑人与另外两家供应商中的一家为同一品牌:我公司已获得核心产品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唯一合法授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三条,不具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应属无效,另一同品牌供应商若无法提供合法材料,其投标材料涉嫌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情形。​

(2)若认定另外两家供应商为同一品牌: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原则,贵公司应提供该两家供应商的品牌响应记录及评审委员会的认定依据,确保评审过程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3.贵公司负有核查虚假投标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贵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负有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并核查真实性的义务。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若存在其他供应商无合法授权却以同一品牌投标的情况,贵公司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启动核查程序,对虚假材料行为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品牌:我公司已获得核心产品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唯一合法授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三条

请求:1.书面告知本次项目中被认定为 "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 的两家供应商具体名称;

2.提供上述两家供应商核心产品品牌的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的品牌响应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意见);​

3.若认定质疑人与其他供应商为同一品牌,需立即核查该供应商的核心产品授权文件真实性;​

4.如核查发现其他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授权文件投标的情形,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将该违法行为移交财政部门查处,对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州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针对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二次)(项目编号:MCHC-DZ-ZJ20251221-2)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9月15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评审情况,现对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贵公司发布的涉案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载明:‘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3家,因有2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并据此作出废标处理。现质疑人作为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对上述废标理由的事实依据存在异议,特请求贵公司明确披露被认定为‘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的两家供应商具体名称及相关认定依据,并对可能存在的虚假投标行为进行核查。”的回复:

(一)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经核查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评审情况,谈判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谈判小组一致认定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3家,其中2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本项目废标。上述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二)贵公司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项目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已发布终止公告。上述法规仅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做出规定,不适用于终止公告。贵公司对该法规的理解有误。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将生产厂家授权等相关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实质性要求,故谈判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并不包括审查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生产厂家授权材料。贵公司认为“不具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应属无效,另一同品牌供应商若无法提供合法材料,其投标材料涉嫌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与《采购文件》规定和真实投标情况不符。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根据上述法规可知,泄露评审情况(法规允许告知的信息除外)属于违法行为,故对于贵公司请求“提供该两家供应商的品牌响应记录及评审委员会的认定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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