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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滁州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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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505-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5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人员配备--其他人员中(3)“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2分”。

事实依据:经对当地物业管理项目实地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在当地的物业管理项目中,保安人员配备具有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情况普遍较少,一个项目通常最多仅配置一到二名此类人员。然而,本次招标文件却要求配备6名具有该类证书的保安员,才能获得满分12分。这一要求与当地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行业配备标准。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打分条件的设置是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违反招标公平性原则的嫌疑。

公安局颁发的保安员证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权威性,都是保安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证明。但招标文件中未将公安局颁发的保安员证纳入加分范围,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限制了持有公安局颁发保安员证的保安人员在投标中的竞争力,也违背了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并且根据之前贵公司给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回复说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是保安员合法从业的法定资格证书,所以是必备证书而不是加分项。根据人社部2020年80号文件,保安员职业资格被调整为准入类,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同样是法定资格证书,而不是水平评价类证书,贵单位的评分条件设置自相矛盾,严重缺乏合理性。

请求:

该打分项已经有多家投标单位质疑,足以证明该条件设置不合理。

建议:将“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2分”。

更正为: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12分。

答: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保安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部门为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根据《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申领保安员证的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名。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是保安员合法从业的法定资格证书,本项目所配备的所有保安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保安员证书,持证上岗。

此条评分及保安队长评分要求予以删除,分值调整至价格分中,具体详见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模块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二)质疑事项:本项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1490000元/年,三年4470000元;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1页“四、报价要求 2.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投标报价应考虑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风险,履约期限内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以及物价指数上涨等理由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用。3.投标人拟派的所有岗位人员基本工资和社保标准按滁州市人社局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否则产生的相关纠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必须和拟派的所有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否则产生的相关纠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投标时充分考虑企业利润,如因企业漏报或主动让利,产生的相关纠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第28页“1.项目概况及服务范围1.1项目概况:凤阳县人民法院院部及四个基层人民法庭物业服务。主要物业服务项目包含:(1)人员40人:保安25人,保洁13人,水电工1人,现场项目经理1人。”

根据2023年2月6日发布皖政办秘〔202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滁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为1930.00元。企业应承担的社保最低为1019.8元/月。本项目政策性费用测算为1511052.75元/年,三年4533158.25元,已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1490000元/年,三年4470000元。

请求:

建议修改为:“四、报价要求 2.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投标报价应考虑凤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风险,履约期限内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以及物价指数上涨等理由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用。3.投标人拟派的所有岗位人员基本工资和社保标准按凤阳县人社局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否则产生的相关纠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必须和拟派的所有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否则产生的相关纠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投标时充分考虑企业利润,如因企业漏报或主动让利,产生的相关纠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答:上述内容中所述“滁州市”,非特指滁州市区,上述说明予以调整,具体详见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模块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三)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6月11日8时00分。

更正日期:20255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凤阳县人民法院

地址:凤阳县凤凰路与西华路交口西160米路北

联系方式:189005025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7、18005500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静、胡国庆

电话:18900502589、0550-3519517、180055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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