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集约中心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吴兴区人民法院集约中心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吴兴区人民法院集约中心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00万元(200万元/年,共两年)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吴兴区人民法院集约中心项目,以集约送达为基础,实现法院文书集约送达及司法辅助服务的社会化、集约化、智能化,以点带面,深入开展诉讼引导、材料收转、排期督促等领域的集约化和智能化改革管理模式,推动传统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深层变革,提升办案质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第二项对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法院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本项目只能向邮政企业采购相关业务。
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是吴兴区范围内唯一从事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央企,其企业性质、管理水平可最大限度为法院卷宗信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同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全省各级法院在邮寄送达及集约中心服务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本项目符合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论证小组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采购本次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92号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8月12日至2025年8月1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沈琪
联系电话:18358595908
传 真:/
地 址:八里店镇西山路1698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沈先生
监管部门电话:0572-2289700
传 真:0572-2289706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论证意见附件.pdf(2.1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