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所在地:潍坊市昌邑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596.84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百货大楼”)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合计596.84万元,其中债权本金228万元,利息368.84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担保方式为抵押。
一、债权情况
2003年5月20日,工商银行昌邑市支行与恒丰百货大楼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编号为2003年流字第0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81万元,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2)编号为2003年流字第02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7万元,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同日,双方分别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1)编号为2003年抵字第03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昌房权证公字第0301号房产,位于利民街26号,面积3856.1㎡,用途为商业;2002年6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昌房抵他字第0880号。(2)编号为2003年抵字第03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昌房权证公字第0300号房产,位于城里街北侧,面积2208.72㎡,用途为商业。2002年6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昌房抵他字第0879号。
2005年1月24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昌民二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丰百货大楼偿还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利息111556.83元(利息计算至2004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05年6月2日法院作出(2005)昌法执字第740-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财产,经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其评估价值为33万元,现已变卖,其价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04)昌民二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005年7月,工商银行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至我公司。2024 年 11 月 25 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昌法执字第 740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我公司为(2004)昌民二初字第 2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2025 年 1 月 16 日,昌邑市人民法院立案恢复对(2004)昌民二初字第 2431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25)鲁0786 执恢 174 号。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5年1月22 日,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邑市利民街 26 号 1 幢、2 幢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昌房权证公字第 0301号。后经法院向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查函,核实所有权证号为昌房权证公字第 0301 号的房产是否已灭失以及原位置后建的房产有无权属登记。昌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根据原房产位置查询档案基本确定,该位置已有其他权利人进行权属登记。2025年5月29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所有权证号为昌房权证公字第 0301号房产作出的查封措施。
截至2025年5月31日,昌邑市恒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债权总额合计596.84万元,其中债权本金228万元,利息368.84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恒丰百货大楼成立于2001年9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潍坊市昌邑市城区利民街418号,法定代表人为宋福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股东由21个自然人构成,控股股东为宋福祥,持股占比36.67%。所属行业为:百货零售。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状态。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债权可以单户处置、组包处置、部分组包或与其他债权组包等任意方式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5)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
(6)列入反洗钱、反恐怖黑名单的人员;
(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6月25日
报名资料(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bjzbcg80@163.com)获取投标报名表
联系人:高工
电话:18515894839
邮箱:bjzbcg80@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