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具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提供2022年-2024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2024年未完成审计的,则提供2021年-2023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若投标人成立不足3年,则附成立之后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类似业绩,包括工程案例图片简介,相关工程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当前未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投标人的“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信信息材料,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投标人没有此项失信信息的,作出声明函,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上传提供。投标人应信誉良好,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声明材料或承诺);
(5)其他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标准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当地基质量出现问题时,投标方应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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