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20800004 | ||
|---|---|---|---|
| 标的名称 | 唯雅诺WD4WA5A6(8432) | ||
| 转让底价 | 5.29万元 | ||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755-22670254周先生
0755-83690889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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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机动车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车牌号码 | 粤BY9146 |
|---|---|---|---|---|
| 车辆品牌 | 唯雅诺 | 登记日期 | 2012-12-05 | |
| 车辆型号 | WD4WA5A6 | 车架号 | WD4WA5A69C3698432 | |
| 行驶公里数(km) | 154712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 保险到期日 | 2026-12-09 | 年检到期日 | 2025年12月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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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10-10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1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29万元 | ||
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中国金币经销中心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08-06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对深圳中国金币经销中心有限公司处置车辆事宜的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线上提交报名并上传主体资格材料,且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承诺函》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标的资产原权属人为香港中国长城硬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于2017年权属转移至深圳中国金币经销中心有限公司。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7.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9.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10.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1.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表格内所载明的公里数若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则以实际公里数为准。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12.与标的资产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车资格、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原因等),或因标的资产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转让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不能完成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委托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13.受让方自获得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14.标的资产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5.标的资产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6.受让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即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金额)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19.标的资产评估值含增值税,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0.受让方须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规范处置标的资产。如违规处置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及本转让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购买资格等)导致违约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23.受让方收费标准:协议成交的,按成交价格的3%收取;竞价成交的,按成交价格的5%收取;前述交易服务费低于人民币2000元的,则按人民币2000元收取 。
2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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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展示安排 | 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联系联交所预约看样(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1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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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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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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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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