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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牛埠镇横山山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公告

安徽省 其他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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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牛埠镇横山山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流转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流转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流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流转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流转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流转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流转,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流转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流转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流转标的简况

(一)流转标的名称

无为市牛埠镇横山山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标的编号:N0168TD250122)

(二)流转标的基本信息

1、无为市牛埠镇横山山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2、流转标的属于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百洼片股份经济合作社、无为市牛埠镇民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为市牛埠镇蔚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所有,本次流转事宜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百洼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取得全权办理对外流转的权利。

3、流转标的原合同已解除,共3本林权证,证书编号分别为:无林证字(2008)第0000891号;无林证字(2011)第0003839号;无林证字(2006)第0000842号。成功流转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新林权证,受让方承担相关费用。

4、流转标的对应的林地使用权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竹丝湖湖畔东侧,沿山脊分水为界,山脊以西林地属蔚山村,山脊以东北段林地属百洼、南侧林地属民权村。面积约2,356亩,其中,百洼村677亩,民权村517亩,蔚山村1,162亩,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件《横山山场位置示意图》。

5、流转标的对应的林木所有权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杉木、枫香、樟树等。

(三)流转期限

30年,流转期限自实际移交日算起。

(四)林地使用权流转用途

林木种植。

(五)特别提示

1、本次流转产生的评估费、勘界费等共计95,000.00元,由受让方承担,自《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自流转期第九个合同年度(含)起,受让方每次销售林木后十个工作日内,需向转让方支付1%销售额的分成。

3、本次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民权村、蔚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流转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转让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4、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流转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转让方

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百洼片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流转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百洼片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芜湖成诚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18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百洼片股份经济合作社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横山山场林木资产及30年林地使用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芜成评报字(2025)第133号)。

5、评估对象:无为市牛埠镇横山山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332,520.00元,其中,林木所有权转让价值为人民币6,407,058.00元;30年期林地使用权流转价值为人民币6,925,462.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流转底价):人民币14,090,902.00元。

其中,林木所有权转让价值为人民币6,600,000.00元;30年期林地使用权流转价值为人民币7,490,902.00元。

2、流转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人民币6,600,000.00元,自《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30年期林地使用权流转价值按六期支付,第一期流转价值自《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受让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的流转价值在上一期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受让方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先付流转价值后使用,否则转让方可单方解除《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具体每期期限及流转价值如下:

第一期:自第一个合同年度起至第八个合同年度止,流转价值为人民币2,073,280.00元;

第二期:自第九个合同年度起至第十三个合同年度止,流转价值为人民币1,036,640.00元;

第三期:自第十四个合同年度起至第十八个合同年度止,流转价值为人民币1,140,304.00元;

第四期:自第十九个合同年度起至第二十三个合同年度止,流转价值为人民币1,254,570.00元;

第五期:自第二十四个合同年度起至第二十八个合同年度止,流转价值为人民币1,378,260.00元;

第六期:自第二十九个合同年度起至第三十个合同年度止,流转价值为人民币607,848.00元。

如成交金额较挂牌价格产生溢价,则溢价部分按六期进行平均分摊,重新计算30年期林地使用权每期应付的流转价值, 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不调整,仍然为人民币6,600,000.00元。

(3)自《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约定第一期流转价值及林木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与标的流转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买;所提交的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流转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对流转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流转产生的评估费、勘界费等共计95,000.00元,由受让方承担,自《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从流转期第九个合同年度(含)起,受让方每次销售林木后十个工作日内,需向转让方支付1%销售额的分成”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流转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流转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流转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流转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流转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采伐林木,自行办理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木采伐,采伐后须及时清理残余树根并按相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与流转标的相关的所有消防、防盗、安全等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林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转让方负责协调处置,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转让方不承担受让方任何经济损失。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受让方应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因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受让方自行处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受让方享有。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流转期限内,因镇或市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受让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林地使用权期限有剩余的,按林地使用权流转价值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退还受让方。对受让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受让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转让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全履约至《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在流转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流转标的移交给转让方。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将流转标的交回转让方时,对流转标的对应的林地使用权等应完整完好交回;对林地使用权范围内留置的林木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按评估价收买。

(16)意向受让方承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期满后,如转让方继续将流转标的对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优先权。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办证时,如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办证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办证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办证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办证时所用,成交双方交易具体约定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为准)。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流转标的的流转底价受让本标的。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挂牌信息 

(一)挂牌公告期

自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4日。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5)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4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3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流转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长江农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流转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流转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长江农交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长江农交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流转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流转标的流转底价视为流转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流转底价,如低于流转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流转底价,并以流转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

)竟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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