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相关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具体详见服务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服务期限:2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专业维修能力强,具备一类车辆维修资质。(提供政府行政部门盖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2、距采购人单位15公里内设有维修点(提供投标人服务场所至采购人地点的导航行驶公里数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中标后在距采购人单位15公里内设维修点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有服务所需的经营场地,地理位置方便大客车进出。服务场地有相应的停车场所,环保条件、安全条件达标。
4、24小时接待,市内施救,服务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接受采购人价格监督审核。
5、具备上门维修服务能力,配备专用施救车、专用维修车和专职维修人员。
6、凡在成交供应商处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成交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两小时内排除(例如汽车灯光故障、刹车油增补等),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做漆或大修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完成。
7、每次维修后需留存送修人签字确认的维修清单,并于每半年统计消费明细台账交由采购人。
二、维修质量标准
1、成交供应商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保养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出现同样的问题无条件免费返厂重修;二级保养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出现同样的问题无条件免费返厂重修;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年之内出现同样的问题无条件免费返厂重修。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成交供应商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采购人经济、人员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量责任保障高于上述标准的,则按成交供应商承诺的执行。)
2、成交供应商所维修的二级保养、总成大修或整车大修的车辆出厂前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合格证(书),方能出厂。
3、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档案包括:维修项目、质量检验单据、维修竣工合格证存根及工时、材料等清单,若采购人有需要时刻随时查看。
4、成交供应商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采购人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采购人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六、验收标准:(1)本项目验收按长沙市《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要求执行。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其他要求:1、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血液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半年据实结算,项目结算时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
2、采购人不组织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投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服务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4、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者分包。
6、其他要求
常见维修项目报价表详情请见附件(长沙血液中心车辆常见维修项目报价表)
注:
(1)本附件表中“零配件价格”栏中的零配件价格均包含材料管理、车辆故障排查等费用。
(2)本表中“品牌型号”栏中的零配件品牌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成交供应商在经采购人同意后也可使用与车辆相匹配的其他相同或更高品质的其它品牌零件进行维修。
(3)采购人有本表中未明确的维修项目维修需求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报价单及厂家公示的报价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此报价符合市场行情的证明材料,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4)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不得对表内报价进行调整。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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