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ZFCG20251106033)包7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2日收悉,并于2025年12月16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原评审委员会质疑答复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货物名称: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系统‘技术参数3.处理速度:最大上载与下载速度≥100架/小时或1000样本/小时。样本容量:同时装载≥30个样本架,同时检测≥300个样本。样本缓冲:样本缓冲能力和样本输出≥25架或250个样本。’该条参数中中标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的回复:
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系统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3.处理速度:最大上载与下载速度≥100架/小时或1000样本/小时。”的要求。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该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分扣除0.16分。
二、关于“质疑事项2:货物名称: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参数10.▲全液体试剂检测限:D-Dimer在0.25-12.5μg/mL FEU范围内,FDP在2.5-120μg/mL 范围内,AT在10-150%范围内,三者的线性相关系数(R)均应≥0.980;FIB、D-Dimer、FDP、AT试剂应随盒配备校准品’。该参数中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的回复:
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全液体试剂检测限:D-Dimer在0.25-12.5μg/mL FEU范围内,FDP在2.5-120μg/mL范围内,AT在10-150%范围内,三者的线性相关系数(R)均应≥0.980;FIB、D-Dimer、FDP、AT试剂应随盒配备校准品。”,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货物名称:全自动血培养仪‘参数6.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参数7.▲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该两条参数中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的回复:
(一)产品说明书和市场宣传彩页是企业用于宣传自家产品的方式和工具,其中公布的产品参数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情况,最终应以产品的真实参数为准。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与法规原文不符,不得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相应分值后,总分排名仍为第一,不影响原中标候选人排名。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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