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井陉县皆山中学体育场提升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9日08点4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PZBHB20250801
项目名称:井陉县皆山中学体育场提升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4.011776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440117.76
采购需求:(1)原塑胶跑道修补翻新,计划使用透气型塑胶材质,面积大概3650平方米。(2)塑胶跑道辅助区,面积为1900平方米。(3)新建篮球场地3块,硅PU面层材质,面积大概2300平方米。(4)篮球场一侧地面,红砖地面,面积大概900平方米。(5)足球场及半圆区地面平整后,做硬化处理并铺设人工足球草坪,面积大概6000平方米。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②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临时建造师无效)和安全证书建安B本,且该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8月19日至2025年08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9日08点45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8月29日08点45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媒介: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2.供应商获取文件前,应提前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咨询电话:0311-89668589。详见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 20210701”进行操作。3.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 20210701”下载采购文件(*.HBZ)。供应商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如未及时获取或获取资料不完整,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获取文件后,下载“【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工具 7.8.2005.2400”、“CA 证书驱动安装程序下载说明”最新版及“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安装工具后才可查看采购文件,编制、递交响应文件。下载路径: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业务指南”—“下载中心”。技术电话:0311-89868327。4.特别说明: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技术标文件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磋商小组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5.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中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孙梦 0311-83953680。6.根据《井陉县县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试行)》(井财采[2024]5 号)签订县级政府采购合同的县内供应商有融资贷款业务需求的,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查询信用融资政策,申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贷款。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办商业银行与中标投标人达成融资贷款意向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要求 3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投标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办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三方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确定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偿还信用融资贷款账户等事宜。采购人按照与投标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办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三方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协助做好投标人偿还信用融资贷款工作。7.监督部门:井陉县财政局,电话:0311-82022931,邮箱:jxxcgb321@163.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井陉县皆山中学
地址: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河东村沟内街6号
联系方式:0311-823704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中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13层
联系方式:0311-839536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梦
电 话:0311-83953680
九、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