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电动执行机构框架招标协议公开招标方案电动执行机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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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电动执行机构框架招标协议公开招标方案电动执行机构(招标编号:NWZ260109-3817-109107) ,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 , 出资比例为 100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电动执行机构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 |
|---|---|---|
| 1 | 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电动执行机构框架招标协议公开招标方案 | / |
2.2 招标范围
| 序号 | 物资描述 | 数量 | 单位 |
|---|---|---|---|
| 1 | 电动执行机构 | 1.000 | 批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财务要求。
无
3.1.3 业绩要求。
无
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5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相关证书持有人,或者是证书持有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分)公司,或者与证书持有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投标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股权关系的文件。如投标人无法自行完成采购合同或订单签订,可采用生产商投标委托1家代理商执行模式,投标人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代理商的名单及代理协议。 (2)投标人所投电子式防爆产品,须提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授权的防爆电气产品检测机构颁发防爆合格证(符合中国国家防爆标准要求(GB/T 3836)),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CC认证)目录范围内。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不低于SIL2等级的认证证书(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对应的技术支持报告。 (5)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期间,提供一份或一个项目和投标产品相关的数量超过200台的合同或提供两份和投标产品相关的数量均超过100台的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必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发票信息以证明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如合同中无法体现使用装置或工况,还需提供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 发票信息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所有资料如未提供、提供不完整或无法核实,其业绩将不予认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6)提供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对《茂名石化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等项目电动执行机构采购技术规范》中所有★条款逐条做出响应,★项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即否决投标。对★项中的设备结构、技术参数等项目要求,应做出具体和详细的实质响应。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报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附件《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7)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中标后,在设备/材料采购、制造、检验、试验、组装、验收和交货过程产生的工程信息,按《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供应商数字化交付规范》要求提交最终版资料。投标人承诺投标总价包含数字化交付相关费用,如果报价文件没有明确报出数字化交付费用,则表示此项免费提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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