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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社区锦园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树木转让

滁州市 其他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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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社区锦园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树木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滁州市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社区锦园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树木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DWNA00740

委托方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居民委员会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20日19:00始至2025年7月2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20日19:00始至2025年7月2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内容

林木位置

占地面积(亩)

转让底价

(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社区锦园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树木

东至柏圩组农田、南至村委会、西至路、北至水泥路。

约55

14.05

1.4

1.4

1.该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该标的包含桂花胸径5厘米的约3810株、香樟胸径5~10厘米的约2920株、栾树胸径5~10厘米的约1841株、红叶李胸径5厘米的约1656株、紫薇李胸径5厘米的约1732株、广玉兰5~10厘米的约2820株,以现场实际勘察的数量及面积为准。

4.项目成交后如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或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不负责调解。

5.树木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移完毕(包括短枝),并运出标的现场。

标的用途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对林木的处理为移栽、砍伐;

3.砍伐上述树木可能需要使用工程机械,意向方需合理估计此部分费用支出。

4.受让方需提前向出让方了解砍伐证相关事宜。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转让价款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利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合法采伐、按期采伐、按转让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四)《林木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林木所在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转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六)其他: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短枝)。

2、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的影响。

3、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4、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5、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如受让方在砍伐时造成的树木砸中行驶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林木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033727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林木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50-428863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aee.com/、https://ggzy.chuzhou.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林主任,联系电话:1525669115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高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102、66223103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项目咨询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550-4288631;

联系地址: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技术咨询电话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林木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木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林木地点

转让林木位于。四至界线为:东:,南: ,西:,北:

第二条 受让价款和受让价款的支付

1、转让林木金额及交付期限

转让总价万元,大写

2、转让价款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受让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林木为村集体合法林木;

2、保证采伐过程中施工作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乙方采伐过程中运输顺畅,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合法采伐;

2、按期采伐;

3、按甲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第五条 转让期间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林木的转让

转让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1、因人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林业政策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给乙方转让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除承担违约金外,应退还所有转让保证金。

2、乙方违约不得收回转让保证金并承担因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4、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参考)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树木造成的树木砸中行驶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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