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然而,本项目并不符合上述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任何一种情形。采购文件明确列出了所采购货物的详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要求,这些要求具体、明确,不存在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且采购的货物(服装)市场供应充足,不存在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以确定服务内容的情况。服装采购中,价格是关键因素之一,应当采用其他更具竞争性和规范性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会导致采购过程缺乏充分的竞争,无法保障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损害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且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行为,对于服装这类货物类采购,并非首选的采购方式。
2.贵单位对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所提出的异议给予充分重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
回复:本项目为辅警服装采购,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以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而设定,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性质特殊情形,并经报批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为更好的保障产品质量,本项目以价格分30分、主观分10分(项目实施方案)、客观分60分(技术参数响应、检测报告、企业业绩、售后服务、企业实力)作为评分项,评分项的设置是结合项目实际并围绕项目核心诉求进行设定,经市场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以上评分项充分满足竞争,从而最大可能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供应商。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