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一、质疑事项一:南明区李树华食品店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资质
声明函中称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为南明区李树华食品店,从主体名称及行业属性来看,其属于食品零售类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食品生产制造所需的法定资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根本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能力,却被列为该品类的制造商,声明内容存在明显虚假。
二、质疑事项二: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
声明函中将干货类及调味品类的制造商列为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且该主体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里面干货类及调味品类有双汇火腿肠这个单品,而双汇火腿肠的合法制造商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仅为食品批发零售主体,并无双汇火腿肠的生产制造资质及实际生产行为,将其列为该品类(含双汇火腿肠)的制造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违背了 “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 的核心要求。
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贵州吉云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上述主体的实际资质及制造能力
二、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本项目的供货内容包含火腿肠,对火腿肠的规格、技术参数的火腿肠有要求,但对火腿肠的品牌或厂商无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响应满足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全部条款,并依据本项目的行业划型标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满足采购文件相关要求。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贵单位虽已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贵单位属于潜在供应商并无针对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环节进行质疑的法定资格。
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质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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