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团队要求:组建符合甲方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能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同时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必须确定2名主办律师。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2.2人员要求:乙方指派人员须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根据工作要求至甲方指定处室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必要时可协商增加或者调整服务日期;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1 | 100,000.00 | 2026-08-08 |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2 | 200,000.00 | | | 该项目采用按实结算以及 总价包干双结算方式,当 :合同服务期限完成案 件低于150件(不含), 按投标单价*实际完成数 量据实结算(投标单价= 每年中标包干价/150件 ),实际结算金额不超 过实际中标金额;如合同 服务期限案件达到150件 及以上,采用每年中标包 干价结算。年底按10月3 1日前的案件完成量支付 进度款;合同服务内容全 完成并验收后支付合同 尾款。开户名称:湖南 五湖律师事务所开户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支行账号:810000 180273000001 |
3 | 200,000.00 | | | 该项目采用按实结算以及 总价包干双结算方式,当 :合同服务期限完成案 件低于150件(不含), 按投标单价*实际完成数 量据实结算(投标单价= 每年中标包干价/150件 ),实际结算金额不超 过实际中标金额;如合同 服务期限案件达到150件 及以上,采用每年中标包 干价结算。年底按10月3 1日前的案件完成量支付 进度款;合同服务内容全 完成并验收后支付合同 尾款。开户名称:湖南 五湖律师事务所开户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支行账号:810000 180273000001 |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夏支行(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810000180273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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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9 —— 2027-07-08
五、服务地点服务时间:采购服务期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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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由行政应诉处协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选聘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形成后报局领导,如考核不通过则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采购。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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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由行政应诉处协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选聘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形成后报局领导,如考核不通过则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采购。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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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行政应诉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材料及工作所需的必要信息,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协助乙方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为乙方开展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
6. 若甲方的案件需求、工作要求或指定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乙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如法律审查、出庭应诉、协助办理辅助工作等)完成行政应诉案件相关事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乙方为甲方工作时获取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乙方应恪守保密义务,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非法律服务目的的其他用途。乙方在接收、使用、保存保密信息时,应确保是出于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在团队成员的范围内。乙方应加强对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并与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分别签订保密协议。
6.确保指派的律师具备执业资格及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的专业能力,定期对团队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出具的法律文书(如答辩状、代理词等)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7.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案件数据、工作成果,配合完成行政应诉经验总结、考核等工作。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工作建议,需在5个工作日内响应并落实改进措施。
8.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缺席或延误;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出庭安排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同意。按合同约定的时效要求完成法律审查、文书起草等工作,特殊情况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乙方承担。
4.乙方不能坚持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每次甲方可扣减应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的 5%作为约金。
5.如果乙方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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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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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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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