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5000EJ2项目名称: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
品目编号:P5201812025000EJ2003品目名称: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C包)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莫等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路岛花园附楼5单元5-20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主观分: 评委给我公司打低分17分的依据是什么?此次,给我公司打分第10名,公平公正性确实难以服众,让人质疑。事实依据:按采购文件规定主观分满分25分的三项要求,本公司完全满足且有特色亮点。我司是在教师培训界有着丰富经验,享有盛誉的10多年老牌公司,本次排名前4的公司,除一家成立时间比我司多几天,都比我晚。本公司本次课程设计由全国知名的专家顾问团设计,特邀多位全国知名的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班主任相关培训专家组成的豪华导师团授课,培训方案及应急预案内容完整详细、方案编排层次分明、内容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有建设性拓展特色亮点。可与任何公司比较,不至于我司只得平均分17分。本次排前4名的公司除第2名外,在2025年10月第一次开标排名都在我司之后。难道本次专家评委和2025年10月14日专家评委主观想象不一样,而得出主观分值?没按评分细则来?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有关部门可复查。可公平公正公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质疑事项2:主观分、客观分、价格分:四川中鸿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C包里主观分001号专家给0分,打分是凭主观想象?而其他4位专家分别给的16-13-15-13分。该公司为何C包里客观分只有59.5分;而相同评分内容在D包,A包,B包里65分。重庆师范大学报价837600元,得分只有8.10分;而其他3家报价837600元,反而有9分。2025年10月14日第一次开标同类问题,在此次招投标中再次出现。事实依据:按采购文件主观分、客观分、价格分的相关评分规定,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质疑事项3:符合性审查第1项商务实质性审查:贵阳北文研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的商务实质性审查在CBD包装中为何未通过,相同内容在A包的商务实质性审查却通过,2025年10月14日第一次开标的同类问题再次出现。事实依据:按采购文件商务实质性审查的相关评判规定,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请求:鉴于此次主观分评分不公正公平,且又出现第一次开标类似的诸多问题:1、资格审查过程出现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2、符合性性审查过程出现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错误;3、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二次)四个标包采购文件评分内容一致,但出现同一供应商同时参与多标包投标且递交相同评分内容投标文件其商务得分不一致;综上,因影响项目的公平、公正,使得本公司利益受损,申请和第一次处理结果一样,项目作废标处理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主观分: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打分。经复核,各位专家的评分均在评审标准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此项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回复:(1)主观分: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打分。经复核,各位专家的评分均在评审标准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此项质疑不成立。(2)客观分:本项目每个标包均为独立专家组评审,经进一步核实,该项目的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无误。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中所述问题我公司未收到对应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材料。(3)价格分:贵司所提到的相同报价,报价分不一致的原因为按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是小微企业的享受10%的价格扣除。(4)本项目(一次)及本项目(二次)评标委员会均为独立且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依据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一次)评审结果与本项目(二次)评审结果不能作为相互参考的依据。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3回复:本项目每个标包均为独立专家组评审,经进一步核实,该项目的资审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无误。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中所述符合性审查相关问题我公司已向对应供应商进行回复。此项质疑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