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为确保我省配气价格管理相关工作无缝衔接且更适应我省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及城镇管道燃气相关经营企业意见并修改完善。现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26年10月30日18:00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委,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gc_fgw@[链接],或致电0898-65201595。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的行为。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燃企业”)通过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管网(包括城燃企业经营的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燃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储备站(气化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 配气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定价权限按照《海南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气价格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与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一市县区域内,由同一城燃企业经营的,应执行同一配气价格;由多个城燃企业经营且各城燃企业配气管网相互独立的,应独立核算各城燃企业的配气价格。
第二章 定价模式及核价方式
第五条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核定城燃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后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可在合理分摊配气成本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可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3类。
第六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建筑规划范围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城燃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二)准许收益。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1.有效资产为城燃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有效资产包括城燃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备设施;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不包括建筑规划范围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2.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可统筹考虑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核定。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城燃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配套设施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七条 配气价格核定。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配送气量。实际配送气量高于设计供气能力的40%时,按照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配送气量核定,若成本监审期间各年度配送气量变动较大,可采用各年度实际配送气量的平均值;实际配送气量低于设计供气能力的40%时,按设计供气能力的40%计算确定。配气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
第八条 新成立城燃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道或城燃企业新建的配气管道,可先核定初始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定价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第九条 校核周期。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为3年。若管网投资、调压储配站供气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结合实际提前校核调整;若测算的配气价格调整幅度过大,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燃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若两个成本监管周期之间出现过渡期,为保持配气价格平稳,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上一成本监审周期核定的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应分摊到未来校核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条 城燃企业用配气管网为上游气源方直供用户或储气设施提供代输服务,以及为其他城燃企业代输或转供天然气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代输或转供服务价格。代输或转供服务收入应在制定配气价格时冲减准许收入。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及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
(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依规开展成本监审,并将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依据。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同步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城燃企业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配送气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配气价格管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与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燃企业准许成本。
可计入准许成本的经营成本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城燃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城燃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管理、设施维修、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属地人民政府明确由城燃企业作为建设、改造或安装主体,城燃企业承担的成本;“瓶改管”工作推进中,经属地人民政府和城燃企业协商,明确由城燃企业承担的成本。
第十三条 城燃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燃气安装、配送及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对配气业务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城燃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照省级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城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开曝光,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视情况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和准许收益率,并在后续调整配气价格时对已获得不正当收益进行依法追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施行。《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琼发改规〔2022〕1号)同步废止。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