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
1、大米: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供货时需提供检测报告。
米必须符合GB1354-2009标准,并具备“SC”编码。
2、杂粮:小米、燕麦、红豆、绿豆、糙米、薏仁、黑芝麻等;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供货时提供检测报告。
3、面粉(含低筋油条面): 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供货时需提供检测报告。挂面: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无霉变、无米虫,干燥。供货时需提供检测报告。
面粉必须符合GB1355-1986标准,并具备“SC”编码。
4、食用油:要求为品非转基因大豆油(一级,包装要求大于等于5L)。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油体清澈,特有的本色,无其他异味。供货时需提供检测报告。
食用油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并具备“SC”编码。
5、肉类:包括但不限于畜肉(包含鲜畜肉)、禽肉(包含鲜禽肉)等;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供货时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禽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皮肤有光泽,因品种的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色等;肉尸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手压肌肉出现的指压痕能迅速恢复;具有新鲜禽肉的正常气味。供货时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6、水产类:包括但不限于鱼、虾等。海水鱼类新鲜度一级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GB/T18108-2000),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异臭味,具有固体光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浑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浑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淡水鱼要求鲜活。
7、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纯牛奶、酸奶等。
所提供的奶制品需符合国家标准,在保质期内,送达食堂时间距离该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日(鲜奶必须是2日内经保湿灭菌处理过的),运输所用车辆应为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和保温车,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以免交叉感染。
8、蛋类:鸡蛋。
禽蛋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出场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
9、调料类:干杂、调料类:酱油、蚝油、调味酱、醋、味精、鸡精鸡粉、调味油、料酒、腐乳、黄花菜、黑木耳、腐竹、粉条粉丝等。
干杂、调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10、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豆浆等。
豆制品无防腐剂、卤水豆腐,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
★二、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在为采购人服务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向采购人提供以供查验。
2、对成交供应商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的内容为:服务质量、质量状况、价格水平、信誉度、交货期等。剔除评定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并按上述程序重新选定新成交供应商。
3、成交供应商须指定专人送货,送货人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如需更换需提前通知采购人,要求送货人员衣着得体,走指定通道,所送的原材料不可直接接触地面。
4、成交供应商保证送货及时,有接待或货源不足时,补货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正常情况下要求按时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不按时送达、影响食堂正常开餐的,按当天采购全额10%向采购人予以补偿。
5、成交供应商必须对送货人进行规范管理,服从采购人管理,不允许争吵打架,必须按采购人单位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配送服务。
6、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如因市场原因必须提前三天通知采购人,按要求提供替代品,经采购人领导确认同意后方可。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前终止合作,如提前终止合作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方可,但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成交供应商所送物品质量及品牌必须按采购人提出的质量要求为准,不准改动,违者按当天全额10%向采购人予以补偿。
8、成交供应商所送物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库房和后厨)后必须经过检质、验斤、验收后方可入库,并负责卸货,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执行膳食管理科出入库相关制度,成交供应商要做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
9、成交供应商的价格要合理,时刻随市场变动。如果价格高于市场价,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的要货单据供货(电话通知),缺货少货则必须当天将货补回,违者按当天全额10%对采购人予以补偿。
11、成交供应商送货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可送质量不达标的产品,违者按当天供货全额10%对采购人予以补偿。在协议期间发生上述行为超过3次(含)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成交供应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投诉的,给就餐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供货商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
13、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段为采购人送货,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送货时间不可迟于约定时间的1个小时,若送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1个小时,采购人将不予接收(节假日有接待正常补货除外)。若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送货超时对采购人工作造成影响的,损失由供货商承担;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承担损失的,采购人有权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日期(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遇到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或者采购人人员增减预算金额发生变化,采购人将对服务期限另行调整,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解除合同。
★2、交货/交付时间:采购人提出服务需求后,成交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需求时间,准时将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及条件: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验收合格后45天,每月支付一次。结账时成交供应商按时提供发票,送货单等,并且所盖公章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5、送货要求:
(1)成交供应商要保证送货时间准时,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将所有货品送达指定地点,统一价格,统一质量。
(2)要求成交供应商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3)供货时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所供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每批次产品有效的合格证明。
★6、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交供应商中断配送服务的,在此期间,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包组内的配送货物内容进行调整。
★7、成交供应商责任
采购人的就餐者由于食用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常规无法检测的物质而造成腹泻、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经食品卫生职能部门检验确定后,即按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处理,成交供应商必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并向采购人赔偿其承担费用额的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少于10000元,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案、服务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遇到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或者采购人人员增减预算金额发生变化,采购人将对服务期限另行调整,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解除合同。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2)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本项目为服务采购,要求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批发业”。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