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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一期改造提升工程-污水处理厂二期改建工程运维服务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单一来源 202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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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名称: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一期改造提升工程-污水处理厂二期改建工程运维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一期改造提升工程-污水处理厂二期改建工程运维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6239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二期改建工程(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日)与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1万立方米/日)处于同一厂区范围。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由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设运营,一期工程后续实施了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标准)及清洁排放提升,该部分提升后的运维工作目前同样由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二期工程预计于2026年3月完工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需委托第三方提供运维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96239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温州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与二期项目建设于同一场地,共用部分污染防治设施,计划共同使用同一排放口,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个设施(排污口)只能有一个责任主体申领一张许可证,两个运营单位无法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共同运营同一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由其中一个运维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另一运维单位挂靠在共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下进行排污并向持证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属于变相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温州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申领了该厂区的排污许可证,依据上述政策要求,若本次二期项目独立运营,则须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存在的问题,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现有情况,戍浦江断面为三级水功能区且水质不稳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直排戍浦江有可能导致水质受影响。根据《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的相关规定,无法在戍浦江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新排放口宜设置在水质稳定的瓯江。若二期新排放口设置在瓯江,参考污水处理厂一期现有排污口的设置方案,即污水厂尾水通过尾水泵房提升后经DN800污水压力管沿戍浦江路及现状农田敷设,途径现状龙泉头路一龙泉头河一金丽温铁路、乐清港铁路一G330,而后沿渔藤公路边敷设,最后排至瓯江,进行踏勘测算,其路线长度约2500米,估算其建设费用为4000万元,且须与铁路局、交通运输局部门等进行衔接,建设周期约730日。专家组认为:针对本项目运维服务采购事宜,经核查及现场实际情况,从整体处理厂的布局分析,处理量以3万立方米/日的建设,目前不可能完全分割,从整体厂区的配套设施、进水口、污泥脱水处理及出水口的排放均无法完整分割,且排污许可证厂区仅为一个,若两家单位运维则另一运维单位挂靠在共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下进行排污并向持证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属于变相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整体运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结合现场情况及政策规定只能由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二期的运维。因此,该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渔藤路288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1月23日至2026年01月3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联 系 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15158582333

传 真:/

地 址:轻工园区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鹿城区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温州))

联 系 人:李老师、王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7-85501561,0577-85501562

传 真:/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瓯江路展银大厦1606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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