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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长沙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项目(高涉水应急排水车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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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项目(高涉水应急排水车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05000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北路19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新安路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项目(高涉水应急排水车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中型排水车(高涉水) 抢险车 详见附件 4 7948000

 合计金额小写: 7948000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玖拾肆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型排水车(高涉水)

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DWP5161TPSHWG2

笛沃牌、

长沙市

4辆

1987000

7948000

合计报价

79480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 提供完整准确的操作使用中文说明书,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二份。纸质版的印制精美,装订成册;电子版复制保存到 U 盘。

(3)车辆应附有整车及底盘合格证、主要设备的合格证、随车工具及工具清单等。

(4)所有产品外包装箱、单个产品包装盒及装备上具有下列基本信息:产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厂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售后联系人、联系方式;车辆必须的永久性铭牌;

3.质量要求

(1)项目整体质保期限为三年,参数有具体要求的以参数要求的为准,从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开始计算。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供应商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规定或供应商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供应商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在采购地具有售后服务机构,1小时内响应,60KM内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解决故障。若到达指定地点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导致设备无法使用,供应商须在12小时内提供同规格替用设备供采购人无偿使用直到故障排除。

(2)在质保期内,如有制造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供应商在 24 小时内无法修复或需要返厂进行维修的,供应商必须予以免费整体更换相应设备,以保证采购人最终用户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在采购人最终用户单位使用的前三个月,同一设备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供应商必须予以免费整体更换该设备。

(3)质保期满后售后维修服务中,供应商只收取配件费,其它费用不收取。同时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其它维修服务商,供应商应及时提供优惠的配件供应。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安装前技术指导和系统调试时的现场指导,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调试和验收。按要求使用单位免费培训 2 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其他一切所必须的技术支持。

(5)产品交付使用后,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深入产品使用单位开展季度巡检服务。

5.其他要求

(1)供应商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2)供应商负责合同标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和代采购方购买的首年交强险及上牌费用。车辆交付使用后,由供应商承担车辆首保费用(按照底盘保养手册中要求的首保项目内容,做完首保所需的全部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3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2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第二年约定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额1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2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第三年约定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额15%。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431203888015003252356)

3.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根据招标文件无需提供。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5天内交货。

交货地点: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验收方式采用一次性验收。
②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详细技术参数、规格、品牌、制造商、检测报告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商务响应情况等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验收方式采用一次性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①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②采购人在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损失。

③采购人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供应商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开发的产品,采购人享有知识产权,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并承担一切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违约责任
1.1供应商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采购人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采购人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1.2供应商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采购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2)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2.1供应商申请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采购人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采购人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2.2供应商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 个日历日,且由采购人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采购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3)其他违约
3.1 供应商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 个日历日(由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未向采购人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2 采购人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非因采购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中标供应商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款,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3.3 供应商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3.4 非因采购人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3.5 供应商擅自转包、分包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3.6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采购人账户),同时供应商赔偿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给采购人。 3.7 供应商未能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落实的:第一次,约谈供应商负责人;两次及以上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长沙市政府采购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执行。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7)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9)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生效日期:2025年10月31日

4.合同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柳畅 法定代表人: 耿蔚

委托代理人: 陈泽明 委托代理人: 冯娟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2. 售后服务承诺书(高涉水排水车).pdf
  3. 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高涉水排水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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