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站后工程第四批甲供物资(通信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答疑
各投标人:
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站后工程第四批甲供物资(通信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5552)答疑内容如下:
1、问题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存在不一致性与合规性疑问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6.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持有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通信高频开关电源设备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且制造商承诺提供售后技术服务。 ……6.5 GSM-R系统基站设备允许外购,外购厂家需满足信誉要求。”
提问理由:本包件招标限价18536880元,其中GSM-R系统基站设备根据目前市场预估金额超过1000万元,占比较高,属于关键设备,允许该设备单独外购存在以下问题:
1.涉嫌规避依法必须招标的规定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GSM-R基站设备金额远超该标准,若允许通过“外购”方式采购,涉嫌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规避招标的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答:本次招标采取集成方式,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情形;本包件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GSM-R基站设备厂家可作为代理商或制造商或外购方参与投标,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符合通信工程设备采购的整体性要求
依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应随工程整体招标。GSM-R系统基站作为通信系统的核心设备,不应拆分为“外购”方式采购,否则违背通信工程设备不可分割及项目整体招标的原则。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答:本次招标采取集成方式,将GSM-R基站设备纳入招标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
3.资格要求设置不一致
招标文件对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通信高频开关电源设备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授权及售后承诺,而对金额占比更高的GSM-R系统基站设备仅作“允许外购”且仅要求“外购厂家满足信誉要求”,其资格门槛显著降低,不符合本项目C3列控安全运营需求。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其他设备的报价、商务和技术响应会影响整体评分,GSM-R基站为本项目关键重要列控设备,包件划分、资格条款设置不一致,将导致GSM-R基站设备在其C3线安全运行、重要性能在评标中无法得到充分公平的评估,严重削弱了评标的公平性。
请问招标人:GSM-R基站为本项目关键重要列控设备,与视频、电源不具备“技术关联性”或“集成必要性”,是否可将GSM-R系统基站设备设为独立包件进行招标?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本包件所有设备制造商均需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业绩要求、质量保证能力、信誉及技术规格书供货等要求,并纳入综合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内容。
招标人:广西南玉铁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陈华梁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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