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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5年-2027年)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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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5年-2027年)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50509002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县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5年-2027年)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5年-2027年)其他服务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5年-2027年)13832000

合计金额小写:383200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叁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备注
1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5年-2027年)13832000第一年
213832000第二年
合计7664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停车场(含施救站)及卸载场要求
1.1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选址要求
1.1.1乙方需在长沙县范围内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建立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须场地选址合理,场地分布在长沙县所属范围内 4 个及以上不同街道或乡镇,有公共交通到达,不得选取靠近山区、水源附近有山体滑坡或淹水可能的场地。场地面积要求为:1 区(星沙、长龙、泉塘、湘龙区域)内施救站面积不少于 30 亩,2 区(黄花、榔梨、黄兴、江背区域)内施救站面积不少于 15 亩,3 区(北山、安沙、青山铺、福临铺、开慧)内施救站面积不少于 10 亩,4 区(路口、高桥、春华、金井、果园区域)内施救站面积不少于 5 亩。场地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交通违法、行政执法和事故车辆停车保管工作及卸载场地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施救站,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若面积不足以满足扣留车辆需要,中标人须无条件新增停车场或新增临时停车场,新增停车场须符合场地建设标准的要求并经过甲方审批才能投入使用。因场地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响应,造成甲方工作无法开展的,甲方有权自行租用场地,租用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停车场场地的变更、新增都要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数量、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甲方需求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专门卸载场选址要求
甲方需在长沙县范围内(榔梨、黄兴、江背区域)内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单独设立卸载场,必须场地选址合理,有公共交通到达,不得选取靠近山区、水源附近有山体滑坡或淹水可能的场地。卸载场面积不少于 2 亩,并配置 100 吨地磅(含100 吨)1 个。须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牌标识,所有场地进入主干道上需有统一明确的指示标牌标识(方便群众查找识别,标识内容需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制作);卸载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场内地面需平整夯实,无积水沉陷,无杂草,须具备通路、通水、通电、通讯;无尖锐建筑废物(钢筋、铁钉等)、无较大坑洼,卸载场需要交通便利,能满足大型拖、吊车进出方便;具备完备的技防、消防和照明设施;场地不发生内涝现象。
(3)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规范性建设要求
3.1、场内建设
3.1.1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须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牌标识,所有场地进入主干道上需有统一明确的停车场指示标牌标识(方便群众查找识别,标识内容需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制作);所有场地需要围墙或围挡进行四面封闭,所有停车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且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停车场区域。场内地面需平整夯实,无积水沉陷,无杂草,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需确保有 3 个施救站内安装 100 吨以上(含 100 吨)的地磅各一个。
3.1.2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须具备通路、通水、通电、通讯、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 ,保障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内安全;无尖锐建筑废物(钢筋、铁钉等)、无较大坑洼,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需要交通便利,能满足大型拖、吊车进出方便;具备完备的技防、消防和照明设施;场地不发生内涝现象。
3.1.3场地周边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以方便群众前往办理业务。
3.2、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所投入消防设备设施数量及质量均须满足本项目消防要求。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必须能满足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不再支付费用,服务期内因消防、安全生产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3监控设备:乙方须在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建设内部监控系统,按实际需要安装摄像机,有条件可以安装高楼高清摄像机,确保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全覆盖无监控死角,乙方应保证场内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甲方可随时通过后台查看场内情况,同时,乙方须负责建设相关后台设备,上述建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配备的电脑终端、网络通讯费、日常维护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4)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安全性建设要求
4.1乙方为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雷击、防灾(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防事故(人为破坏等)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2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要求场地平整,保证车辆安全,不得损坏和丢失车辆。车辆能满足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执法实行分区停放,严禁车辆码堆停放。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车辆,或者车辆价值较高的车辆,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能满足保管要求。所有车辆进行检验后,才能入场。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化学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勤务中队执法人员和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过夜,因此导致的物品遗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5)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服务性建设要求
5.1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对外开放工作时间与执法部门对外工作时间保持一致,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随时接收车辆。
5.2城区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内应设置办公区、员工宿舍区、保安室、接待大厅、会议室、卫生间等满足工作需求的区域;农村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需对应设置接待室、员工宿舍、卫生间等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域,并且每个站配置一台联系电话,保持电话联系畅通。
(6)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保密建设要求
乙方及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出售、泄密执法部门所扣车辆、涉及人员及物品信息,不得向任何人通风报信,不得利用工作平台或系统违规查询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牟利,所使用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防止资料泄露,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要为本项目提供相应的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26 人(含工作人员及施救司机车辆驾驶人员,车辆保管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及外勤作业人员等,其中施救司机车辆驾驶人员不少于 10 人,施救司机须持有 B 照及以上驾驶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员,车辆保管人员,管理人员及外勤作业人员等。所有人员(包括日后新增或替换的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向采购人报备。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体检、社保等费用全部由乙方
2.2乙方要安排足量的值班待命人员,值班执勤,保障车辆安全,服务群众,快速联动。每台车外出作业时配备作业人员,夜间要保证正常的工作需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对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人员人数和工作种类进行增加或变更,因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变更后无人胜任等原因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3乙方为本项目招聘的所有人员(包含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内场人员、外场人员)服务履行期间,(1)乙方必须与其所聘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及地方规定为员工缴纳设备会保险(含工伤保险),确保保险理赔时限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2)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并规范佩戴作业上岗证;(3)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用人单位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因乙方劳动用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履行、社保缴纳、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产生的一切问题、纠纷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与甲方无任何关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乙方须确保人员服务态度良好,工作技能专业,因乙方员工个人态度和工作操作不当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等均由乙方处置并承担责任。
2.5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破坏被拖移(驾驶)的车辆,不得私自抽取被拖移(驾驶)车辆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不得挪用或侵占扣留的车辆的随车物品、车辆配件及损坏车辆,如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单独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甲方指令后应立即驶往拖车地点,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甲方。
2.7严禁工作期间酒(毒)驾和疲劳驾驶,乙方的工作人员在驾车、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工伤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事件,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乙方对进场协助扣留车辆摆放的作业人员,以及扣留车辆领取人等其他办事人员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扣留车辆及随车物品等物资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
2.9服务期内服务人员不得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不得故意刁难,不得乱收费等。如服务人员有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服务人员进行警告、罚款、辞退等措施,并对乙方追责。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要积极应对,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退款、道歉等举措,消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舆情。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乙方应配备不少于 10 台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乙方自有),其中重型拖车 1台,中型拖车 9 台;并根据执法部门工作需要能提供其他作业车型,包括不仅限于吊车、叉车、铲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等服务(自有或租赁)。
3.2车辆施救辅助设备。乙方应随车配备必备的辅助设备。乙方应根据实际进行施救辅助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施救辅助设备必须能满足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不再支付费用,因施救辅助设备等原因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3所有机动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体现乙方名称及投诉电话。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三责及其他的保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因业务量增加或业务模式更改,需要增加车辆数量或类型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费用,因车辆数量、类型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投入车辆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车辆进行保养、年检、维修更新等,如果存在车况较差的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车辆。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期进行服务的情况下,乙方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或以上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代替服务,并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中标后须按照投标文件所确定的车辆、车型及数量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甲方报备,不得私自降低车辆档次和数量。

4.其他要求

(1)作业要求
1.1乙方拖车、施救、清障、值守等工作必须遵守迅速及时、安全文明原则。勤务车辆作业原则上接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下,交通违法拖车城区内接通知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 20 公里内不超过 30 分钟赶到现场高效作业,20 公里以外不超过 1 小时赶到现场高效作业。交通事故城区范围内须在 30 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农村 30 公里内须在 40 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长沙县范围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60 分钟到达现场拖移车辆,遇特殊原因不能赶到的,要及时与现场执法人员沟通。
1.2在本项目拖移和保管期间,乙方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车辆拍照登记制度并实施落实。
1.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1.4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程序放车,不得私自放车。车辆出场前应核对放行车辆信息,避免放错车辆。
1.5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若发车辆有载货物的或有贵重物品的,通知当事人及时领走。若因车辆损坏引起纠纷,且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1.6乙方在着手拖移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治安、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临时征用拖车、吊车或其他设备时,乙方必须在采购人的指挥下无条件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2)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
2.1对交通违法扣留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登记及台账整理等相关工作。
2.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车辆处置销毁所用机械和人工等费用由拍卖成交单位承担,乙方需无偿和无条件进行配合和协助,执法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3)库存保管车辆处置
3.1原服务单位负责处置原合同期限内保管的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完毕后,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与原服务单位将车辆交接完毕,因交接上述车辆所需专项作业车、人员、费用由新中标单位承担,但车辆的保管费用与新单位无关。采购单位原超期滞留车辆凡须移交的均要登记造册,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
3.2合同服务期满后,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其所有拖移和保管的车辆移交给新的服务机构,不得以未收到车辆拖移和保管费等任何理由阻扰移交工作,移交所产生的费用由新的服务机构承担。
(4)其他要求
4.1乙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法律期限内所有违法扣留车辆的拖车和保管费等任何费用。违法当事人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放车单》放行。凡采购人开具了《放行单》,但当事人未及时领取车辆的,由中标单位从开具《放行单》48 小时后计算车辆滞留天数,按照服务价格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乙方需在发改部门要求内规范收费,费用参照相关计价文件,并公告收费标准、价格及投诉电话。乙方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备案在场内进行公示后,才能收取。收取后提供相应正规发票给当事人。
4.2交通事故当事人凭执法人员开具的事故车辆放行单 48 小时内领取车辆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保管费用,48 小时内没有领取车辆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向甲方报备后的逾期保管费。
4.3甲方对扣留的车辆、设备到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经清理、造册后登报公示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到处罚的即可依法处理车辆、设备。所有违法扣留的超期滞留车辆、设备处置后的残值款全额上缴国库(注:超期滞留车辆、设备的残值,不仅指车辆、设备报废销毁残值,而且包括以后法律允许的依法拍卖和拆解等多种途经获得的残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4.4乙方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4.5甲方根据检查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甲方;如乙方不按要求实施整改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关费用或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6乙方须自行购置并安装一批用于车辆进场、保管和放行登记的办公设备。
4.7乙方不得转包和分包,并提供乙方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进出车辆管理流程、车辆保管制度等)、安全生产规定和消防安全制度。
4.8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乙方应配合工作、落实工作、整改工作,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考核。
4.9乙方必须落实甲方或者上级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若因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的需求,按照执行。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协助乙方处理后续问题。
4.10乙方不履行服务需求或者违背服务要求,甲方有权延缓支付直至停止支付服务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一切承诺,均视为本项目合同应有内容,乙方必须将之作为义务履行,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4.11乙方出现违反合约,不诚信经营、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多次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12 乙方因作业产生的施救纠纷、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所需的服务内容,或工作出现有损甲方利益形象的行为且经甲方下达书面通知后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 1-2 倍扣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13乙方为实施本项目与本项目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者约定,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责任。
4.14属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因乙方原因不能满甲方工作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等),甲方有权自行另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执法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15乙方兼营事故车辆救援的,在车主自愿前提下,按向甲方报备的收费价格和车主自行协商,其经济行为不包括在本标的范围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包干,按季度支付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3001620066052500936)

3.预付款保函:

4.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县公安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若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投标前,如需查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20 ——2026-07-19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3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应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乙方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乙方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位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应依法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根据合同第三条第2款付款节点、第4款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款项。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王坚法定代表人:易芬明

委托代理人:卢俊伟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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