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60720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与望岳路交汇处诚兴园5栋 供应商(乙方):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5号三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 | 车辆充换电服务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0.29 | | 合计金额小写: 1744563.71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肆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柒角壹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价(元):0.29 数量:1.00 单位:项 总金额:1744563.71元(壹佰柒拾肆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柒角壹分) 品目编码 | C23120302 | 品目名称 | 车辆充换电服务 | 采购标的 | 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 | 服务范围 | 湘江新区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本项目对甲方现有的66台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及后续新增新能源车辆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 (1)乙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能源环卫车辆充电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环卫车辆故障或环卫车驾驶员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2)乙方场地应设置消火栓,合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8台灭火器。 (3)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乙方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4)乙方应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加强安全监管,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5)乙方应维护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 (6)乙方应保障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充电操作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7)乙方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如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进行整改。 (8)乙方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9)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因乙方的原因或瑕疵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 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甲方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11)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2.人员配置要求(1)了解和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安全培训:了解和熟悉新能源环卫车的充电操作和应急处置措施。 (3)技术培训: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4)乙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服务团队(至少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管理人员)。 (5)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乙方需在湘江新区范围内至少有1处具有充电的经营场所地,且场地内满足最大车辆9.295米长×2.52米宽×3.5米高车辆进出需求。 (2)乙方提供的场地应水电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具有满足环卫车辆安全通行的道路条件。 (3)甲方可选择乙方任意一处符合要求的充电场地作为新能源环卫车充电使用。 (4)乙方必须为甲方充电车辆提供24小时全天候充电服务和12小时免费停车服务;因乙方充电设施、设备、系统故障导致部分设备不能正常充电,乙方应在12小时内修复。 (5)乙方须提供即插即充的VIN码充电服务,并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流程。 (6)在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充电设备须与甲方使用车辆的技术同步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升级)。 (7)提供充电智能监控平台,保障充电数据的准确性,对车辆充电过程全方位监控。 (8)充电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安全法规和长沙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 (9)充电设施要求: (10.1)充电桩功率: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 (10.2)充电模块:应有常规故障检测与上报、短路上报、智能功率上报等功能。 (10.3)充电接口 (10.3.1)一机一枪或一机多枪,充电桩至少配置一个直流充电接口。 (10.3.2)充电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具有电子锁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10.4)人机交互界面 (10.4.1)液晶触摸显示屏充电操作界面。 (10.4.2)充电桩应显示信息包括:①类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充电时间、充电电量、计费信息 ; ②电池单体最高/最低电压;③故障及报警信息;④在手动设定过程中显示人工输入信息;⑤指示灯 运行状态(待机、充电、故障等)显示。 (10.4.3)充电桩应具备手动输入与控制的功能。 (10.4.4)充电桩应能通过显示屏设置设备的MAC地址、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端口号,中心 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充电桩编号,资产编号,充电配置参数等。 (10.5)读卡 (10.5.1)充电桩应可配置CPU智能卡或M1卡,感应距离≥4CM,支持ISO 14443协议。 (10.5.2)读卡器应具备RS232接口,能够与计费控制单元进行通信,通讯响应时间≤500ms。 (10.5.3)工作电压:5V。 (11)乙方场地内必须安装高清监控视频系统且能正常使用,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4.其他要求监督管理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服务 质量 (30分) | 充电及时性:确保在环卫车辆需要充电时,能及时安排充电,避免因等待时间过长影响环卫作业。 | 10 | 每次未及时安排充电导致车辆延误作业扣3分。扣完为止。 | 充电设备可用性:保证充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故障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10 | 设备月故障率每超过5%扣2分;出现设备故障,维修响应时间超过2小时,每次扣1分;维修时长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对待环卫车辆驾驶员应热情、礼貌、耐心,积极解决问题。 | 5 | 收到驾驶员关于服务态度的有效投诉,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突发紧急情况(如恶劣天气、设备突发重大故障等),有应急预案并能有效执行。 | 5 | 无应急预案扣3分;应急响应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安全管理 (30分) | 场地安全设施:充电站场地配备齐全且合格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安全警示标识(如禁烟、防火、限速等标识)、监控设备等。 | 10 | 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监控设备故障或数据保存时间不足3个月,扣5分。扣完为止。 | 安全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如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充电区、严禁在充电区吸烟等。 | 10 | 发现一次违反安全制度行为扣3分;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扣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服务资格。扣完为止。 | 人员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 | 5 | 未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扣3分;无培训记录或考核记录扣2分。扣完为止。 | 安全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 | 5 | 每少开展一次演练扣3分;演练无记录或效果不佳扣2分。扣完为止。 | 数据 管理 (20分) | 充电数据准确性:提供的充电数据(如充电电量、充电时间等)真实、准确,与实际充电情况相符。 | 10 | 数据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每次扣3分;无法提供准确数据扣5分。扣完为止。 | 数据上报及时性: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充电数据及相关报表,如日报、月报、季报等。 | 5 | 未按时上报数据,每次扣2分;数据上报不完整扣1分。扣完为止。 | 数据保存完整性:妥善保存充电数据至少15年,以备查询和审计。 | 5 | 数据保存时间不足或数据丢失,扣3-5分。扣完为止。 | 成本 控制 (10分) | 电费合理性:按照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加价或乱收费。 | 10 | 发现电费不合理或乱收费情况,扣10分,并要求立即整改,退还多收费用。扣完为止。 | 其他 (10分) | 配合度:积极配合环卫部门的各项检查、调研、整改等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 5 | 不配合工作或未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合同执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如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 | 5 | 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情节轻重扣3-5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取消服务资格。扣完为止。 | 考核结果评定 ①考核总分为 100 分;优秀:90 分(含)以上;良好:80 - 89 分;合格:60 - 79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将充电站点评定为以下等级:②优秀-全额支付单月服务费用。③良好-扣除单月服务费用1000元。④合格-扣除单月服务费用2000元。⑤不合格-扣除单月服务费用5000元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加强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⑥如在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考核得分如何,均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具体费用为充电电费+服务费的总和 充电电费=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所产生的电费 服务费=车辆实际充电度数*服务中标单价 (2)采用预付方式付款,甲方需按月预付金额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人提交上个月的车辆和用电统计报表。服务到期后,甲方预付款若有余额乙方须予以退还,服务期内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1 | 145380.30 | 2026-11-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2 | 145380.30 | 2026-12-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3 | 145380.30 | 2027-01-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4 | 145380.30 | 2027-02-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5 | 145380.30 | 2027-03-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6 | 145380.30 | 2027-04-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7 | 145380.30 | 2027-05-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8 | 145380.30 | 2027-06-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9 | 145380.30 | 2027-07-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10 | 145380.30 | 2027-08-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11 | 145380.30 | 2027-09-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12 | 145380.30 | 2027-10-01 | 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长沙麓山城市资源投资有限公司:6610007880150000104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1-01 —— 2027-10-31 五、服务地点湘江新区范围内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由甲方按简易程序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甲方可对乙方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乙方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指定,检验(鉴定)费由乙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可以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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