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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批材料内外涂塑钢管DN50(丝接)采购项目三标段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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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批材料内外涂塑钢管DN50(丝接)采购项目三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F20250630003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特立路4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春华镇九木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批材料内外涂塑钢管DN50(丝接)采购项目三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批材料内外涂塑钢管DN50(丝接)采购项目三标段 焊接钢管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6728194.26

 合计金额小写: 6728194.26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柒拾贰万捌仟壹佰玖拾肆元贰角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产地

单位

上限单价(元)

投标统一优惠率(%)

投标单价(元)

备注

1

内外涂塑管

DN50*3.5

湖南长沙

37.2

5

35.34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2

内外涂塑钢制 90°弯头

DN50

湖南长沙

12.2

11.59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3

内外涂塑钢制 45°弯头

DN50

湖南长沙

12.2

11.59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4

内外涂塑钢制 11.25°弯头

DN50

湖南长沙

12.2

11.59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5

内外涂塑钢制 22.5°弯头

DN50

湖南长沙

12.2

11.59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6

内外涂塑钢制三通

DN50

湖南长沙

16.03

15.23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7

内外涂塑钢制三通

DN50*20

湖南长沙

16.3

15.49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8

内外涂塑钢制直接

DN50

湖南长沙

11.04

10.49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9

内外涂塑钢制四通

DN50

湖南长沙

22.56

21.43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0

内外涂塑钢制外丝

DN50

湖南长沙

10.24

9.73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1

内外涂塑钢制活接

DN50

湖南长沙

22.37

21.25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2

内外涂塑钢制异径管

DN50*20

湖南长沙

10.28

9.77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3

内外涂塑钢制异径管

DN100*50

湖南长沙

28.97

27.52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4

补芯

DN50*20

湖南长沙

7.56

7.18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5

管堵

DN50

湖南长沙

6.29

5.98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6

内外涂塑钢制法兰盘

DN50

湖南长沙

27.2

25.84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7

内外涂塑钢制法兰盘

DN100

湖南长沙

35.6

33.82

丝口连接 瑞邦润和

18

膨胀生胶带

12m*23mm

湖南长沙

9

8.55

瑞邦润和

19

涂塑复合钢管修补材料

食品级环氧树脂涂料

湖南长沙

KG

75

71.25

瑞邦润和

价款说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税费等,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产品运输所需的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3.质量要求

货物采购整体质保期为年,本项目质量保证期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非乙方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如乙方怠于履行,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全部差额。

4.售后服务

1、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12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因乙方原因未按时解决故障的,每延误1小时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1000元,直至故障解决为止。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5000.00元,上述赔偿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上述赔偿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

3、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5、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其他要求

(1)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4)本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各项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甲方可迟延支付合同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合同执行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项目分批次供货付款结算,乙方凭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付款。每批次货物按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后支付到场货物价款的 60%,货物经检测合格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场货物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付清,质保期内不计息。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福支行(湖南瑞邦管业有限公司:800000186618000004)

3.预付款保函: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保函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672819.43元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及返还期限:待乙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甲方下达的书面供货计划单进行供货,每批次供货需在计划单下发后10日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于交货后 10 日内完成材料入库相关工作,计划外的供货甲方一律拒绝验收和付款。乙方应负责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

交货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境内)货到现场签收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到货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由甲方组织按长沙县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到货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由甲方组织按长沙县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货物采购整体质保期为年,本项目质量保证期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非乙方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如乙方怠于履行,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全部差额。

2、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12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因乙方原因未按时解决故障的,每延误1小时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1000 元,直至故障解决为止。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5000.00元,上述赔偿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上述赔偿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

4、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6、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4)本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各项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甲方可迟延支付合同费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卸货费等一切费用,由于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 担。

2、产品运输到达采购人指定卸货地点后,经采购人指派人员认定产品合格后方可卸货,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产品堆放要求:堆放层数不大于4 层,底层距离地面不小于150mm。采用两道支垫垫起,支垫间距为米。支垫的最小宽度为150mm,支垫与管及管与管之间用软垫隔开;

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运输、装卸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安全责任。

(6)履约验收标准: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合同执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交付的产品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保证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5)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该类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4)本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各项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甲方可迟延支付合同费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执行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的终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通知送达

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以函件、文书、信息、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周晟 法定代理人: 肖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方群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批材料内外涂塑钢管DN50(丝接)采购项目三标段(2).pdf
  2.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批材料内外涂塑钢管DN50(丝接)采购项目三标段(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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