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50103-NMMT-CS-20250002
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医院建设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跟踪及结算审计):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方法 | 是否价格扣除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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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北6号绿地智海大厦A2号楼11层1102室 | 综合评分法 | 否 | 339,000.00元 | 86.31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跟踪及结算审计):
服务类(内蒙古卓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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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23030000 审计服务 | 跟踪及结算审计 | 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医院建设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服务 | 1.拟派于本工程项目专业人员须具有造价专业从业资格,具有同类项目工作经验。2.在审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依法”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合同,并对其出具的结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3.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应于进场审核前五日送抵甲方审核。项目小组人员必须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如个别人员确需调整,需经采购人同意。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对评审项目的监督抽查、复核,提供采购人抽查项目的评审资料及工作底稿,对项目抽查中提出的异议及时给予答复。 (一)跟踪审计服务要求: 1.评审机构参与和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重点核实项目预算、投标、合同内容的现场实施情况,对隐蔽工程、主材价格、变更部分内容做详尽的跟踪记录等。 2.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进度评审支付工程款的,评审机构要根据项目跟踪进展情况,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的相关条款的要求出具跟踪评审进度报告书。 3.评审机构对项目跟踪评审过程取得的资料,加以收集、整理、装订,存档,以作为项目结算审查的依据。4.跟踪项目所有现场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跟踪审查报告,待建设单位工程结算报审时,继续完成项目结算工作。 5.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职业道德。 6.要针对项目特点,采取现场跟踪记载、拍照录像、现场笔录等多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做到跟踪项目实事求是。 7.要对项目中标内容和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的条款,逐条分析,落实合同、招标书中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条款和投标书承诺,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特殊问题,影响工程的重要事项,需以书面形式向回民区财政局汇报。 8.凡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评审机构要及时进行现场内部踏勘记录。工程量踏勘记录的准确性由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机构内部要相互检查工程量踏勘记录的准确性;工程量较大的主要隐蔽工程,要求评审机构跟审项目成员集体对路勘记录签字认可。 9.做好各类跟踪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跟踪评审成员必须据实填写跟踪评审日志和有关报表,内容要真实、可靠,对项目跟踪评审进度报告的内容结果要负全责。10.跟踪评审员应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在时间上尽力配合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施工单位施工。但评审具体工作不受施工单位干涉。 11.回民区财政局将随时抽查跟踪评审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人员在岗情况,对工作不称职的评审员将按要求给予调换或其他处罚。 (二)结算审计服务要求: 1.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3.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4.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5.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6.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其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7.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8.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9.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0.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全部审计服务之日止 | 由采购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自行组织验收合格 | 339,00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采购人代表)、贺*、刘*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参照内工建协[2022]34号文件执行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跟踪及结算审计): 1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财政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49号
联系方式:0471-39689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内蒙古铭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祺泰新居综合楼西单元11层01-03.07室
联系方式:151247611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内蒙古铭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15124761124
内蒙古铭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