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31081]ZYXC00[CS]20250011-3
二、项目名称: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项目(四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 牡丹江市爱民街148号 | 1,551,816.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
服务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 1-1 | 其他保险服务 | 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项目 | 1、审核报销按年结算,中标人需要提供年度理赔清单及相关服务票据,须于次年01月30日前完成。 2 、中标的服务单位在按牡丹江市医保政策报销后,盈亏由保险公司承担。 3、为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绥芬河 市所有城镇职工参保大额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具体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参保缴费数据和采购人提供的参保 人数为准,如有增加或减少按单价调节最终合同价款,次年服务合同执行单价以牡丹江市大额医疗政策调 整为准。 4、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被保险人完成申报后,中标人应对普通赔案需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 以支付或赔付,特殊赔案需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支付或赔付。医保部门赔付采取一站式直接结 算,每年1月5日前中标人向医保局提供理赔结算周转金50万元,每月补充,保证周转金充足,年末返还 。 5、服务质量: 5.1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 、审核监督 6.1采购人授予中标人专职服务人员进驻医疗机构和必要的系统操作权限,便于中标人开展巡 查核查工作,实时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被保险人的就医行为,并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措施。 6.2中标人在监督审核时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等情 况的,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要求纠正,或暂予以扣除发生的不合理费用,查实的不合理费用应由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报告。 6.3中标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和被保险 人提供材料不实或存在虚构事实、伪造票据等情况的,应拒绝支付和赔付,并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报告。 医保部门应及时处理中标人报告的问题。 | 1、审核报销按年结算,中标人需要提供年度理赔清单及相关服务票据,须于次年01月30日前完成。 2 、中标的服务单位在按牡丹江市医保政策报销后,盈亏由保险公司承担。 3、为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绥芬河 市所有城镇职工参保大额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具体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参保缴费数据和采购人提供的参保 人数为准,如有增加或减少按单价调节最终合同价款,次年服务合同执行单价以牡丹江市大额医疗政策调 整为准。 4、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被保险人完成申报后,中标人应对普通赔案需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 以支付或赔付,特殊赔案需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支付或赔付。医保部门赔付采取一站式直接结 算,每年1月5日前中标人向医保局提供理赔结算周转金50万元,每月补充,保证周转金充足,年末返还 。 5、服务质量: 5.1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 、审核监督 6.1采购人授予中标人专职服务人员进驻医疗机构和必要的系统操作权限,便于中标人开展巡 查核查工作,实时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被保险人的就医行为,并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措施。 6.2中标人在监督审核时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等情 况的,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要求纠正,或暂予以扣除发生的不合理费用,查实的不合理费用应由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报告。 6.3中标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和被保险 人提供材料不实或存在虚构事实、伪造票据等情况的,应拒绝支付和赔付,并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报告。 医保部门应及时处理中标人报告的问题。 | 三年(1+1+1)经考核合格后保险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 按照满足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 1,551,816.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广玲(采购人代表)、路宏、秦保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 1 | 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 | 6.9831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包1(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
| 供应商 | 资格性审查 | 符合性审查 | 技术得分 | 商务得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评审价格 | 最终报价 | 得分排名 | 推荐排名 | 备注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 通过 | 通过 | 78.33 | 4.00 | 10.00 | 92.33 | 1,551,816.00 | 1,551,816.00 | 1 | 1 |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 | 通过 | 通过 | 76.50 | 0.00 | 10.00 | 86.50 | 1,551,816.00 | 1,551,816.00 | 2 | 2 | |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 通过 | 通过 | 71.50 | 0.00 | 10.00 | 81.50 | 1,551,816.00 | 1,551,816.00 | 3 | 3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绥芬河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159-5号
联系方式:15146322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龙江鹏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25层5号
联系方式:150045306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旭
电话:15004530689
黑龙江鹏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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