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 名称: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桃花潭东路1号 |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南侧商业综合楼 | |
项目名称 | 泾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项目编号 | JX-GC-GK-2025023 |
开标时间 | 2025年7月10日9时00分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1510室 | |
投标报价:7125701.27元 | |
工期:12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6.82分 | |
项目负责人:耿苏尔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证书编号:皖234151568813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企业业绩:圩美磨滩桥梁美化 | |
项目负责人业绩:圩美磨滩桥梁美化 | |
企业奖项:/ | |
项目负责人奖项:/ | |
其他:/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景瑞建筑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毛元组 | |
投标报价:7131476.87元 | |
工期:12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6.80分 | |
项目负责人:何超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证书编号:皖234212186931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企业业绩:宣城市状元路(大坝塘路-鳌峰西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 |
项目负责人业绩:泾县泉水路东升苑(暂定名)安置房建设项目-室外工程二次 | |
企业奖项:/ | |
项目负责人奖项:/ | |
其他:/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丰乐社区6号 | |
投标报价:7123245.24元 | |
工期:12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6.70分 | |
项目负责人:杨文轩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证书编号:皖234131561710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企业业绩:肥东县2023年度美丽宜居村庄(较大自然村)整治提升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 |
项目负责人业绩:肥东县2023年度美丽宜居村庄(较大自然村)整治提升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 |
企业奖项:/ | |
项目负责人奖项:/ | |
其他:/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安徽新华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计取了税金,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4.1.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2、淮北新联情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强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主要资格条件评审不通过,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公示时间 | 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4日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异议联系方式:招标人联系人:翟先生,联系电话:0563-2366581,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汪女士,联系电话:13805620664。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2366549。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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