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LXQ2025016C号等3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兰新自然资源告字〔202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现公告如下:
一、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买本公告中用地:
1、拖欠兰州新区土地出让金尚未交清的;
2、在兰州新区存在土地闲置的。
三、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竞买人现场填写报名表格及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名时须携带有效证件的原件)。
现场报名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宁路395号(森地国际)(甘肃佳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网络报名:竞买人请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gansu.gov.cn/),登录进入“交易一网通办”,以投标人身份进行“交易主体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注册成功后,登录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对本项目进行网络报名,并按照出让文件要求逐一上传所需资料(上传资料与线下填写资料一致)。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网上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有意竞买者应于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8日(工作日)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确认表》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竞买申请,符合竞买条件并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方有资格参加竞买。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截止2025年9月8日17时(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六、出让方式的确定
竞买人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宗地,按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不足三家的宗地,按挂牌方式出让。
七、挂牌及报价期限:2025年8月31日9:00至2025年9月9日15:00。
八、出让文件的获取
有意竞买者请于2025年8月20日起(工作日)联系委托的拍卖服务公司获取出让文件。
九、其他事项
1、供地条件:现状。
2、本出让文件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3、公开供应宗地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等若有异议,请持相关资料于本公告之日起21日内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查;宗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土地证,待依法拆迁安置补偿时注销,上述工作均不影响本次公开供应,公开供应手续完成后,竞得人申请土地登记时,不再另行公告。按规定另行交纳相关税费。
4、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兰州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
十、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兰州新区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新区支行
账户:2703002529200016079-000000002
十一、联系方式
(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张恺
联系电话:0931-8259272
(二)甘肃佳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张姣
联系电话:15117139375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甘肃佳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20日
兰州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明细表 | |||||||||||||||||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地块 位置 | 用地 | 面积(亩) | 规划条件 | 出让 年限 (年)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建设用地总加价幅度 | 备注 | |||||||
总面积 | 建设 | 代征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高度(m) | 起始 | 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 | 代征 | ||||||||
1 | LXQ2025016C | 纬五十八路以北、纬五十九路以南、经三十六路以东、 | 工业用地 | 216.723 | 212.723 | 4 | ≥30 | ≥0.5 | / | 建筑高度不超过海拔高度2224米 | 20 | 1964 | 1940 | 24 | 1964 | 25 | 面积以实测为准。 |
2 | LXQ2025033C | 纬五十四路以南、高家庄多式联运物流园以北 | 公用设施用地 | 179.993 | 179.993 | 0 | ≤40 | ≤1.0 | / | 满足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要求 | 50 | 2882 | 2882 | / | 2882 | 20 | 面积以实测为准。 |
3 | LXQ2025034C | 经十三路以西、九州通医药项目以北 | 工业用地 | 143.121 | 131.403 | 11.718 | ≥30 | ≥0.7 | ≤20 | 建筑高度不超过海拔高度2030米 | 50 | 2281 | 2105.23 | 175.77 | 2281 | 15 | 面积以实测为准。 |
